《学前教育法》对教师意味着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简称《学前教育法》)2024 年 11 月 8 日经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5年6月1日起实行。此法的颁布实施可以说对幼教界是一件大事,对幼儿园、教师、家长、社会都有着极大的影响。作为幼儿园的一线教师也来谈谈《学前教育法》对方方面面的影响。
《学前教育法》对幼儿教师意味着多方面的积极影响。它明确了教师的资质要求,规范了聘用管理,强化了待遇保障,加强了培养培训,为幼儿教师的专业发展和职业成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这将有助于提高幼儿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幼儿提供更加优质的教育和保育服务。
01权益保障得到强化
1.工资福利方面
法律明确规定,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畴,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民办幼儿园应当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同类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教师薪酬标准,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这使得幼儿教师的收入更有保障,有助于提升教师的职业满意度和稳定性。
2.津贴补贴方面
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教师可以按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等津贴、补贴。承担特殊教育任务的幼儿园教师还能按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对于在特殊环境或承担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给予了一定的经济支持和鼓励。
第四十六条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障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实行同工同酬。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统筹工资收入政策和经费支出渠道,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民办幼儿园可以参考当地公办幼儿园同类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教师薪酬标准,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
第四十七条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聘用)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
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教师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等津贴、补贴。
承担特殊教育任务的幼儿园教师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3.职称评定与岗位聘任
“幼儿园教师职务(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幼儿园教师职务(职称)评审标准应当符合学前教育的专业特点和要求。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中的医师、护士纳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系列,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评审。”并规定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这为幼儿教师提供了更多的晋升机会和职业发展空间,有助于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职业热情。
02 职业发展环境优化
1.专业培训支持
《学前教育法》强调政府应制订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培训规划,建立培训支持服务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这有助于提升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使教师能够不断更新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更好地适应学前教育的发展需求。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设置标准、质量保证标准和课程教学标准体系,组织实施学前教育专业质量认证,建立培养质量保障机制。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普及学前教育的需要,制定学前教育师资培养规划,支持高等学校设立学前教育专业,合理确定培养规模,提高培养层次和培养质量。
制定公费师范生培养计划,应当根据学前教育发展需要专项安排学前教育专业培养计划。
2.社会地位提升
学前教育法的颁布进一步提升了幼师的社会地位,明确了幼儿教育为国家基础教育事业的重要部分,幼儿教师是国家基础教育的支柱力量。这在提升幼师社会认可度的同时,也增强了他们在教育工作中的影响力,使幼儿教师能够更加自信地开展教学工作。
03 从业要求与规范更明确
1.资质要求严格
对幼儿园教师、园长、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等提出了明确的资质要求,严把教师入口关。“第三十七条担任幼儿园教师应当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已取得其他教师资格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前教育专业培训合格的,可以在幼儿园任教。”“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教师资格、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五年以上幼儿园教师或者幼儿园管理工作经历。”“第三十九条保育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学历,并经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医师、护士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保健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学历,并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这写规定更有助于提高幼儿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学前教育的质量。教师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以满足法律规定的资质标准。
2.职业道德强化
法律对教师的职业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确了从业禁止的情形,“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聘任(聘用)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时,应当向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虐待、性侵害、性骚扰、拐卖、暴力伤害、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有前述行为记录,或者有酗酒、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等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不得聘任(聘用)。
幼儿园发现在岗人员有前款规定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依法与其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将其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已经举办的,应当依法变更举办者。”这促使教师更加注重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规范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
04 工作环境与管理更规范
1.合同管理
幼儿园应当与教职工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将合同信息报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这规范了教师的聘用管理,保障了教师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加强了对幼儿园用工的监督。
2.安全管理责任明确
幼儿园需要关注教职工的身体、心理状况,发现在岗人员有虐待等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依法与其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报告。这不仅要求教职员工提高职业操守,更从法律层面确保儿童安全。
第四十五条幼儿园应当关注教职工的身体、心理状况。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入职前和入职后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第四十四条幼儿园聘任(聘用)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时,应当向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虐待、性侵害、性骚扰、拐卖、暴力伤害、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有前述行为记录,或者有酗酒、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等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不得聘任(聘用)。
幼儿园发现在岗人员有前款规定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依法与其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将其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已经举办的,应当依法变更举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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