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审计部门无法出具审计报告,以财政审计作为造价结算的依据的约定不再适用

楼市   社会   2024-10-29 09:22   四川  



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4475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万象公司与金昌市体育局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最终以财政审计决算价格为准。2009年11月25日,经金昌市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中心审核,审定工程造价为1872967元,另有489266元未予计算。按双方合同约定,涉案工程应以财政审计作为造价结算的依据。虽然之后双方又达成补充协议,约定由金昌市审计局对该涉案工程重新审计决算,但金昌市审计局明确表示涉案工程已无法就当时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实施审计并出具正式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故双方关于补充协议约定的根据审计部门审计结论确定工程价款的约定在事实上已无法履行。


金昌市财政局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中心在审核涉案工程项目时,已经根据双方的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报告、工程签证单,对完成的工程进行实测后作出投资评审结论。万象公司原审提交的证据不能确认具体工程价款,万象公司在庭审中亦未提出对涉案工程进行鉴定,二审判决参照金昌市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中心做出的(2009)33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进而认定结算工程款。万象公司无充分证据推翻该认定。故万象公司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如何突破财评审计的“久拖乱砍”?


首先,要看合同是否约定“以财评审计作为结算依据”。不是每一个政府工程的工程结算都当然的以财评审计为准,而是需要承发包双方合同明确约定才行。毕竟,财评审计与工程结算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财评审计是政府财评审计机构与建设单位之间的行政监督关系,工程结算是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平等民事关系。


其次,如果财评审计的约定清晰明确,但财评审计结论长期不出具,作为承包人也不能坐等,而应当在工程竣工时立即向甲方送达结算报告。如果在财评审计过程中双方达成了结算,则可视为对原合同的变更,工程款金额以双方结算为准。


最后,如果在长期财评审计的过程中承发包双方未能达成结算或者政府机构出具的财评审计结论有误,则承包人可起诉至法院或申请仲裁,并且在案件受理后提出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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