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均认定无效情形下,以双方真实意思和实际履行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楼市   2024-08-22 10:29   四川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注:已失效)



案号:(2018)湘民终108号


裁判要旨


双方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黑白合同均被认定无效时,原则上应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实际履行的合同来结算工程价款;若无法确定双方实际履行哪份合同的,应以必须招投标或已经招投标手续并且中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法院认为


本案的黑白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工程款如何结算应回归合同法意思自治和诚信原则,遵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实际履行合同来确认工程结算更有利于当事人内心接受和规范合同双方的行为,制止建筑领域事后反悔的不诚信行为。因此在黑白合同均无效的情形下,若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请求参照适用黑白合同的,应综合缔约时建筑市场行情、利于当时恩接受、诉讼经济等因素,参照发包人和承包人真实意思的合议并实际履行的合同来确认工程结算依据。




本案例所反映的是现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普遍存在的黑白合同均无效的情形下工程结算依据确认的问题。虽然该问题在部分地区法院系统有通过调研、司法探讨和地方性司法指导意见等形式提出各种审判思路和裁判理念,但是全国范围内的审判指导意见暂未出现,各种观点也层出不穷,且每个案例均有其共性和特性所在。总的来说,黑白合同均无效,应综合继续评判,以双方真实意思和实际履行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比如当事人若已就部分内容进行结算的,应以该结算为依据认定部分工程价款。双方实际履行合同又无法确认的,必须招投标或已经招投标的工程项目结算应当依据备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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