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行业中的“隔层发包”出路在哪里

楼市   2024-09-12 10:01   四川  




受大环境影响,建筑工程行业中的“隔层发包”情形也越来越严重。所谓隔层发包是指总包方将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采购分包给实际施工单位后,由实际施工单位与其项下的劳务公司分别签订合同并施工的情形。


其重点在于处于中间位置的总包方开始出现大量的问题,越来越多的存量工程款收不回。


在此情形下针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工程款纠纷,实际施工单位与总包方项下的劳务公司分别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实际施工单位该如何找出责任主体?


实际施工单位的施工项目金额该如何认定?




合同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由此,总包方私自与实际施工单位口头商量,与其项下的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实属无效。


那么,如何证明总包方与实际施工人的口头约定合法,如何否定看起来“合法的合同”。


针对此问题,有以下三种建议:


(一)以事实为主,是否能够证明总包方与实际施工单位具有直接的书面协议、文件等,能够证明其二者之间具有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二)是否能够证明总包方与实际施工单位具有有事实上管理关系;(例如:商讨项目变更等行为);


(三)证明总包方具有付款的行为,由此来印证实际施工单位与总包方有账目上的往来。



责任主体


(一)劳务公司不配合情形下


1、可以通过与劳务公司商量通过债权转让方式获得项目款项;但是,此做法有外在债务的风险;


2、通过提起代位权纠纷,来争取工程款;但是根据实务情况,该方法往往会被拆分为两个债权纠纷,会产生累诉的风险。


(二)劳务公司配合情形下


1、与劳务公司确认为挂靠;但在此情形下,如是总包方不认可该实际施工单位,实际施工单位往往不可以提起优先受偿权请求总包方支付工程款;


2、主张与劳务公司构成转包合同关系,但是该情形可能会构成违法分包,会有败诉的风险;


3、直接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起诉,主张与总包建立实际合同关系;但在此情形下,如是总包方不认可该实际施工单位,实际施工单位往往不可以提起优先受偿权请求总包方支付工程款;


4、以合伙人身份起诉;实际施工单位可以与劳务公司商议,直接以合伙人的身份起诉总包方要回工程款。



结算问题


“隔层发包”的结算是难以认定的,主要点在于总包商与劳务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办理了结算。是否可以请求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其结算金额是否受总包与劳务公司结算的影响?


在无证据情形下证明劳务公司与实际施工单位的关系,很难突破总包与劳务公司的结算与关系;但是如果施工单位主张转包或许可能会突破金额。


但是还需要注意的一个点,若是在合同中了签订了“背靠背条款”收受管理费,金额可能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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