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老板们请注意!避免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财评审计”的久拖乱砍!

楼市   2024-09-05 09:43   四川  




财评审计与工程结算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财评审计是政府财评审计机构与建设单位之间的行政监督关系,工程结算是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平等民事关系。

财评审计结果有误时,施工单位应当尽量避免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解决对财评审计结论不满意的问题。



裁判观点:审计部门出具的财务审计意见,不属于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审计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出具的审计意见具有可诉性


案号:(2016)渝01行终543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被诉的函是上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作出的财务收支审计行为,而不属于审计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及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财政审计范畴,不属于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审计行为,并且,该函认定本案所涉双桥中央绿地公园商业附属建筑项目工程造价审定金额为16672153.44元,审减率为21.52%,要求被上诉人腾辉公司与一审第三人宜居公司按此审定价办理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等手续,结算审计费用由被上诉人腾辉公司全部承担。因此,上诉人作出的该函对被上诉人腾辉公司的权利义务已经产生实际影响,被上诉人腾辉公司与该审计行为存在利害关系,被上诉人腾辉公司不服该审计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故该函具有可诉性,上诉人关于该函不可诉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财评审计是对政府投资项目资资金使用情况的一种行政监督,财评审计行为的主体系审计部门或财政部门与建设单位,财评审计结果只对建设单位有约束力。


财评审计结果有误时,有些施工单位想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解决对财评审计结论不满意的问题。若施工单位有这个想法,那么就真正掉入了“财评审计”这个“行政内审坑”。跳入“财评审计”的“行政内审坑”后,施工单位就只有按照行政诉讼规则、行政管理规则及行政内部规则去解决问题,在这种甲方、财政评审中心、审计局的行政内部审核程序中,施工单位有可能占便宜吗?毕竟甲乙双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完全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核算程序


施工单位避免跳入“行政内审坑”,其根本方法就是不下水,而始终让双方都在“施工合同平等结算推进方案”这个公平的赛道上!无论施工单位能否对“财评审计结论”提起行政诉讼,施工单位都不要也不能考虑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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