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2)民提字第205号(公报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重庆建工集团主张案涉工程属于法定审计范围,因此必须按照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进行结算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及其立法宗旨,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目的在于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建设项目中出现违规行为。重庆建工集团与中铁十九局之间关于案涉工程款的结算,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本案诉争工程款的结算,与法律规定的国家审计的主体、范围、效力等,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问题,即无论案涉工程是否依法须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均不能认为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可以成为确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结算的当然依据,故对重庆建工集团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对案涉工程的结算依据问题,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与履行等情况确定。
根据此案例,建永律师建议
尽量不明确约定“以财评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合同条款以避兔给甲方借口
建设工程合同中不要约定“财评审计” 相关条款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坚决避免约定“以审计结论(或财政投资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工程结算金额以财政评审(或审计)结论为准”等不利条款,甚至合同中避免出现“审计”、“审计结论”、“财政评审”“财政评审金额”等不利词语。
建设工程合同中必须要约定“工程款结算”的实体及程序条款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双方根据工程量、工程价格、签证依据、索赔依据等资料办理结算,乙方在工程竣工后28日内向甲方提交《结算书》,甲方收到《结算书》后28日内甲方应当办理完毕结算并且在7日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等合同结算的实体及程序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中争取约定“逾期结算视为认可报送金额”条款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要争取约定“甲方收到乙方报送的《结算书》后28日内应当书面出具审核结论并送达乙方,若甲方逾期出具审核结论并送达乙方则视为甲方完全认可乙方所报送《结算书》中的结算金额,甲方应当在7日内支付至乙方报送结算金额的97%”等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中争取约定“逾期结算支付”违约金条款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要争取约定“甲方收到乙方报送的《结算书》后28日内未出具审核结论并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则甲方从逾期支付之日起每日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利息”等违约金条款,对甲方施加足够的结算支付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