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中标人提出的让利承诺无效

楼市   2024-09-20 11:53   四川  




承包人通过招投标程序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向发包人出具让利承诺书,承诺对承建工程予以大幅让利,该让利承诺书是否有效?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注:已失效)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314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首先,927合同专用条款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载明:“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确定”;“23.2.1工程开工6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预算,承包人延期提交施工图预算的,发包人可将付款节点相应顺延;……23.2.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图预算后45天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的审核工作,以预算审核造价调整本工程合同价款,经双方确认的预算审核价作为付款的依据。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者材料价格浮动致使造价变化幅度超过正负5%时,则相应调整预算造价。……23.2.3施工图预算中,技术措施费单列包干使用,漏项的技术措施费视为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让利”。从上述内容看,双方约定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对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核据此调整合同价款,施工图预算中技术措施费单列包干使用,而在双方签订927合同时施工图预算尚未作出。开泰公司主张应以招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措施费以及依据927合同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依据,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一审判决根据927合同关于技术措施费包干使用的约定,结合对3.85亿元预算书的分析认定,判决技术措施费差额1224.81万元计入工程造价,并无不当。开泰公司、欣成公司的此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承包人的让利行为在本质上是对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实质性的变更,应当认定为无效。


第一,让利承诺书本质上是“黑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虽然是承包人单方作出的民事行为,但发包人接受承诺的过程使承诺书的内容变成了双方的合意,具备了合同的形式;


第二,让利承诺书有违招投标活动公平、公开、公正、信用的原则


第三,让利承诺书有可能给工程质量带来隐患,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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