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注意了!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合同无效情形下,最高院告诉你应该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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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24-08-19 09:37
四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第四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6年12月8日,某建设公司与某园林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某建设公司将成都高新区某街道空间景观提升工程发包给某园林公司施工。2017年1月10日,某园林公司和某劳务公司签订《项目承包责任合同》,约定某劳务公司以某园林公司的名义承接前述工程,并由某劳务公司向某园林公司一次性支付管理费20万元。因某园林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某劳务公司诉至本院,要求某建设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对比《施工合同》《项目承包责任合同》可知,某园林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某劳务公司施工,某园林公司除收取管理费和相应税金外,并未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亦未实际进行监督管理,故某园林公司与某劳务公司系违法转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某建设公司应在欠付某园林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故对某劳务公司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一是产生于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由此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有效的合同不存在实际施工人。二是存在最终投入资金、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并完成施工的行为。三是实际施工人实施施工的对象应当是独立的单项工程,而非分部或分项工程。四是对工程享有施工支配权,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业主方、转承包方等进行单独结算,对工程质量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或违法分包关系。首先,有且仅有与承包单位签订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的第一手实际施工人才可以适用该条款,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不得适用。其次,该条中的发包人是静态的、绝对的,仅指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即业主方,不包括多层转包或违法分包中的相对发包人。因此在起诉时,实际施工人应当注意被告的选择。最后,实际施工人还应当注意发包人欠付的具体金额。如果根据你手上现有的证据能够证明发包人欠付数额远远大于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工程价款的,则人民法院可能会支持你的请求。但若现有证据无法查清欠款事实及欠付金额,则法院即可能驳回你的诉讼请求。还需提醒的是,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违法分包中的实际施工人,不要轻易将与其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发包人列为被告并要求发包人承担付款责任,这样不仅可能产生因无法直接送达而导致审理周期拉长的时间成本和公告费、普通程序受理费等诉讼费用,还可能产生请求权基础错误的败诉风险。更甚者,还可能承担因错误保全给他人造成侵害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