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双方当事人对于工程没有明确的交接手续,可以工程实际投入使用时间作为计算欠付工程款的起息点
楼市
社会
2024-08-20 09:18
四川
双方当事人未就工程交付达成一致意见,亦未有明确的交接手续,可以以工程实际投入使用时间作为计算欠付工程款的起息点。关于一审判决对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和标准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对于工程款的支付进度并未作出约定,罗杰在起诉之前并未向二十三冶公司提交书面的竣工结算资料,二十三冶公司对于自己所应负担的工程款数额并不明确,其主张二十三冶公司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利息缺乏依据。关于涉案工程何时交付,双方亦未有明确的交接手续,双方当事人仅认可涉案工程已于2007年12月底投入使用,一审法院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从2008年1月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涉案工程款利息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