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生效判决予以确认,承包人能否在执行程序中主张优先受偿权

楼市   2024-09-18 10:13   四川  



建设工程纠纷中,承包人通常会选择一并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在案件执行程序中通过处置涉案工程的方式实现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那么如果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未经过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对工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此时承包人能否在执行中主张优先受偿权?


司法观点


最高法院民一庭关于对“未经诉讼直接向执行机构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执行机构应当如何处理”的解答


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收到承包人要求行使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建设工程优先权申请的,可分两种情况予以处理:


一是如果被执行人对其申请的工程款金额无异议,且经法院审查承包人提供的建设工程合同及相关材料合法有效,亦未发现承包人和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应准许其优先受偿;


二是如果被执行人对其申请的工程款金额有异议,法院应当告知承包人另行诉讼,但法院对工程变价款的分配程序须待诉讼有结果后方可继续进行。


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应由审判机构或仲裁机构确定,根据审执分立的原则,除非法律或司法解释特别授权,执行机构一般不得对实体问题进行裁判。



承包人是否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指出,民诉法解释五百零六条规定“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因此,权利人申请参与分配程序,不以取得执行依据为限。允许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未取得执行依据的人参加到参与分配程序中来。因此,承包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承包人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针对承包人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实务中有很大的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标的异议是指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的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就债权优先得到清偿的权利,不是实现所有权的实体权利,并不能阻止执行标的的转让、交付。因此,承包人提出执行标的异议存在一定的困难。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从该规定来看,承包人提出行为异议符合第(五)种情形。




总体来讲,承包人能否实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并主张优先受偿权,提交关于优先受偿权的相关材料,并申请法院预留相应数额的款项。因此,申请参与执行分配是比较可行的方法。若是不能,承包人也应当及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保障自身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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