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于2024年6月3日通过,并于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该批复规定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间以第三方支付作为付款前提的合同条款无效。此规定旨在保护中小企业权益,确保市场竞争公平,解决账款拖欠问题。违反规定的合同条款将不被法院支持,相关大型企业需承担相应责任。
但是该批复的施行,并不必然导致所有工程案件涉及的“背靠背条款”均无效。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承包人与分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业主支付进度付款”“以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等条款,是指将建设单位(业主)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作为承包方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之条件,通常又称“背靠背”条款,系分包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工程款附条件支付的有效约定,形式上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条款,对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中,上诉人上海城建公司承接南昌朝阳大桥工程,其对部分施工任务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分包,招标文件的商务标条款中已经明确业主拨款作为工程款支付条件,被上诉人武船重工公司对于该条件所对应的风险,在投标时就早已知晓。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其作为长期从事建设工程领域的企业对于合同中约定的“背靠背条款”十分熟悉,武船重工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合同价款支付风险负担作出理性判断,有是否接受该条款的选择权,其签约行为就是接受风险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上诉人上海城建公司与被上诉人武船重工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关于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上诉人上海城建公司主张工程款支付条款是附条件付款约定的理由成立,被上诉人武船重工公司关于分包合同中业主拨付工程款这一支付条件是与本案的BT合同及总承包合同相违背,该条款无效,应当视为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的答辩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从理论上讲,“背靠背”条款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条款。既然是附条件条款就属于一种意思表示,属于合同的一部分。在总包人与分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没有法定无效情形,即分包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应当认定其中的“背靠背条款”也有效。只有在分包合同存在法定无效情形下,才能认定其中的“背靠背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