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利益的认定规则
(1)合同有效规则。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主张预期利益缺乏请求权基础,学理与实务中均无异议。
(2)可预见规则。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但书已明确,预期利益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的可预见范围。
(3)减损规则。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4)损益相抵规则。民法典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法理依据在于,赔偿责任制度的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并非使受害人因此而获得不当得利,受害人不得因损害赔偿较损害事故发生前更为优越。
(5)过失相抵规则。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法条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案号:(2020)京民终80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但张家口建工集团主张的预期利润损失属于未来可以获得的利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剩余部分未履行的情况下,该利润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故一审法院对于张家口建工集团的可得利益损失在考虑以下主要因素的基础上予以酌定:1.可预见性。可得利益损失不得超过玫而美公司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剩余部分未实际履行,在工程施工的漫长过程中产生商业风险或其他情形导致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风险较大。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数额,应当考虑特殊合同性质及实际履行情况对可预见规则产生的影响。2.减损规则。在玫而美公司违约并造成损失后,张家口建工集团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3.过错相抵原则。案涉合同虽系因玫而美公司违约解除,但张家口建工集团的施工内容确实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剩余部分能否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完成存在不确定性,故在计算可得利益赔偿额时,应当考虑因张家口建工集团自身过错对正常水平利润率的影响。综合以上因素,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张家口建工集团的预期利润损失为1000000元。故对张家口建工集团该部分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予以驳回。
承包人主张预期利益索赔时往往举证难度较大,不被法院支持的概率很高。对于预期利益的数额确定,如果双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当事人达不成一致,通过鉴定确认的话,鉴定的金额往往会少于承包人预期的金额。而实务中法院对于预期利益的裁判尺度并不统一,承包人更难主张到最大化的预期利益。
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时应支付承包人预期利益”等相关表述的条款;对于预期利益的计算方式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避免在后期通过鉴定或者法院自由酌定等方式进行确定;产生争议时,除积极与发包人协商沟通预期利益等各项损失外,同时也要积极准备发包人违约、承包人损失等各项证据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协商不成时,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