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在(2023)最高法民终33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某商业管理公司、某房地产公司要求陈某华、某工程建设公司承担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所产生费用的问题。陈某华是实际施工人,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均是陈某华施工造成,陈某华应当承担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所产生的费用。”
建筑工程挂靠中劳务费拖欠责任
在建设工程行业内,工程项目施工人员通常由实际施工人自行聘用,当存在挂靠行为时,施工人员一般都是由挂靠人自行雇佣,与挂靠人之间形成雇佣关系。
在实践中,施工人员通常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是,基于实际施工人员的工程价款请求权,施工人员事实上与发包人之间也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施工人员追偿劳动报酬时,应当将发包人也作为追偿对象,方能更为有效地保障施工人员的切身利益。发包人对劳动报酬承担责任的方式,也属于施工人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追索劳务报酬。根据无效合同的情形,实际施工人员具有工程价款请求权,以劳务分包队伍等形式组成的施工队伍,应当作为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价款请求权。
案例
在(2021)黑民终459号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通常来讲,黑龙江某开发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将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哈尔滨某建筑公司,再由哈尔滨某建筑公司支付实际施工人刘某某挂靠的劳务公司。在本案中,黑龙江某开发公司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某乙劳务公司。结合哈尔滨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担任某乙劳务公司股东,以及哈尔滨某建筑公司涉及多起执行案件的事实,法院认定刘某某的陈述更具有合理性。”
建筑工程挂靠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因挂靠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了损害,二是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人员造成了损害。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由于挂靠关系的违法性,在挂靠关系中所造成的人身侵害行为,应当属于侵权行为。在存在挂靠关系时,被挂靠人的施工作业对第三人或施工人员造成的人身损害,挂靠双方理应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
在(2017)辽民终448号中,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嘉财公司主张代史吉生给付韩春兰人身损害补偿费50000元。根据“2014年2月25日,史吉生、韩春兰、嘉财公司签订《补偿协议》一份,主要内容:韩春兰在新安工程施工现场不慎摔伤,嘉财公司代史吉生给付韩春兰人身损害补偿费50000元,一次性赔偿,一次性了结”,该50000元为嘉财公司代史吉生给付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补偿费,应当认定为已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