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责任通常指的是担保人(如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合同的一方(通常是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供保证,确保另一方(如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能够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如支付工程款或完成工程任务。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号
(2019)最高法民终193号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8日,汽轮公司与金昊公司签订《发电工程合同》,约定汽轮公司作为承包人,为金昊公司建设发电工程和锅炉岛工程,本案涉诉的仅为发电工程。裕润公司、金宝公司、金山公司为金昊公司支付工程款等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约定若主合同无效,三担保人仍按相应股份比例就被担保人应承担的返还、赔偿责任承担按份的连带责任。汽轮公司施工建设完成并交付验收后,金昊公司欠付汽轮公司工程款。案涉电力工程项目未经招投标程序。在案涉主合同《发电工程合同》签订后,就工程欠款数额及支付问题双方重新达成《会议纪要》,金昊公司在另案对《会议纪要》提起撤销之诉,经过另案审理,生效判决认定《会议纪要》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案涉《连带责任担保书》的效力问题。裕润公司、金宝公司、金山公司上诉认为案涉主合同无效,《连带保证责任书》亦应无效,三保证人不应当对本案工程欠款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案涉发电工程主合同属无效合同,从属于该合同的担保合同亦应无效,三保证人签订的《连带责任担保书》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专业担保公司的保函等。担保形式的选择通常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的范围可能包括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工期保证、履约保证等。担保的具体内容应根据合同条款和双方的约定来确定。担保的有效期通常与工程的施工周期、缺陷责任期或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重要时间节点相关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担保责任是确保合同履行和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合同双方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合理约定担保的形式、范围、金额和有效期,并在合同中明确担保责任的相关条款。同时,应关注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文件,确保担保责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