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发布声明不客观地负面评价母公司构成商业诋毁——微念公司诉尔西公司商业诋毁案

学术   2024-10-21 07:03   江西  

推荐阅读:黄璞琳有关竞争法的文章与资料(五)

——————

子公司发布声明不客观地负面评价母公司构成商业诋毁——微念公司诉尔西公司商业诋毁案

黄璞琳整理

杭州微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法定代表人刘同明,从事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咨询策划服务、演出经纪、广告发布等业务,杨子愉曾任微念公司商务副总裁。杭州尔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法定代表人杨子愉,刘同明担任其监事,为微念公司的子公司(微念公司持股比例51%、杨子愉持股比例49%),从事文化创意策划、企业形象策划、演出经纪、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业务。母子公司均分别独立与他人签署过《自媒体合作协议》,独立为相关人士提供独家自媒体经纪服务。

2021年8月26日,微念公司向尔西公司出具《免责声明》,载明“……尔西运营初期因业务需要,尔西股东一致同意由控股股东杭州微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尔西的财务、税务工作,并协助处理法务工作。经营中,尔西发现微念在财税管理和执行过程中存在报税前未将财报等核算明细与尔西确认后就进行报税的情形,并且对部分微念管理的前述账目存在异议。为维护尔西合法权益,保证尔西公司正常经营,微念承诺本声明签署日期前,因未向尔西披露/告知/确认而擅自执行的财务、税务等问题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微念承担。”2021年1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税务局出具6份《税收完税证明》,载明纳税人尔西公司缴纳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各类税款共计2188846.97元。

2021年11月20日下午,尔西公司通过“ERXI尔西文化”微博账号,发布盖有尔西公司公章的《声明》:“鉴于杭州微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包括我司在内的旗下签约博主存有欺瞒、不诚信等不当行为,以及微念在管理我司财务、税务、法务期间,存在严重损害我司、行业及合作伙伴利益的情形,我司宣布解除与微念之间的所有合约。在此声明发出之前,我司已向有关部门递交举报及诉讼材料,并保留向微念进一步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尔西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子愉通过其认证微博,转发了前述《声明》。很快,“杭州微念再被子公司提起诉讼”热搜话题进入微博热搜榜,至当晚十时32分话题详情页显示阅读量3070.8万、讨论量1.8万。多家网络媒体对尔西公司《声明》及其后续进行了报道,大量微博用户发布微博对此事件进行评论,且很多负面评论微念公司。同日,尔西公司还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尔西文化”发布该《声明》,杨子愉还通过其个人微信号在朋友圈发布《声明》图片。

微念公司以尔西公司、杨子愉发布前述《声明》构成商业诋毁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就本案作出(2021)浙8601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认定商业诋毁成立,判令尔西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针对微念公司所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限期刊登消除影响声明、赔偿微念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0万元。尔西公司以其发布《声明》的行为具有合理性和有因性,没有通过发布诋毁性言语排除竞争对手的主观目的,不构成商业诋毁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杨子愉则抗辩《声明》属实,微念公司是尔西公司控股股东,二者无竞争关系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2022)浙01民终5225号终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认为

(一)微念公司与尔西公司经营范围均包含有演出经纪、广告发布等,业务范围存在交叉重合,存在或者潜在存在二者提供的服务之间具有相互替代性,具有竞争关系,母、子公司及刘同明、杨子愉的任职关系并不构成对双方具有竞争关系的阻却

(二)关于尔西公司认为其发布《声明》的行为具有合理性和有因性、内容系客观事实的主张,本院认为,尔西公司并未就微念公司对尔西公司在内的旗下签约博主存在欺瞒、不诚信等不当行为或在管理尔西公司财务、税务、法务期间存在严重损害尔西公司、行业及合作伙伴利益的行为进行举证其关于《声明》内容系客观事实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案涉《声明》内容系属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尔西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和与微念公司有诸多关联的主体,在网络上发布、传播上述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采用明显的贬义词语,向公众广而告之,具有明显市场竞争属性,其行为超出了权利行使范围影响了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构成商业诋毁

对于尔西公司、杨子愉发布、传播涉案《声明》的行为,是否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以及能否导致损害微念公司商业信誉的后果的问题,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作了更为细致的阐释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诋毁行为客观上表现为编造、传播了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虚假信息是指内容不真实、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信息;误导性信息则表现为模糊的、片面的、夸大的或者虽然包含真实信息,但陈述事实不全面或演绎推论不合逻辑,客观上会导致受众产生误解的信息。本案中,判断涉案《声明》内容是否属于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应当根据微念公司、尔西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发布涉案《声明》的背景,结合涉案《声明》中的内容是否客观全面予以综合判断。根据微念公司向尔西公司出具的盖有微念公司公章的《免责声明》,尔西公司在经营中发现微念公司在财税管理和执行过程中存在报税前未将财报等核算明细与尔西公司确认后就进行报税的情形,并且对部分微念公司管理的前述账目存在异议,但该份《免责声明》中双方未确认微念公司造成现实的严重损害尔西公司利益的后果,尔西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微念公司对尔西公司在内的旗下签约博主存在欺瞒、不诚信等不当行为或在管理尔西公司财务、税务、法务期间存在严重损害尔西公司、行业及合作伙伴利益的情形。根据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尔西公司、杨子愉发布的涉案《声明》内容是根据客观事实陈述的真实信息,应属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而在尔西公司、杨子愉的抗辩意见中也明确,其是“在不了解盈亏的情况下,担心被母公司做亏,发布涉案《声明》意在解除合作”,也就是说,作为关系密切的合作伙伴,尔西公司、杨子愉未与微念公司展开有效、坦诚的沟通,也无证据证明涉案《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即发布、传播了涉案《声明》,指向微念公司对签约博主存在欺瞒、不诚信等不当行为,以及在财务、税务、法务等方面存在严重损害尔西公司、行业及合作伙伴利益的情形,不客观陈述的同时,亦采用明显的贬义词语,对微念公司的企业形象进行负面评价应认为具有损害微念公司商业信誉的故意。因此,尔西公司、杨子愉发布或转发涉案《声明》构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二)商业信誉、服务信誉一般是指社会公众对经营者的印象,包括对经营能力、资信状况、商品及服务的质量等经营要素的认知,也包括经营者的整体评价。良好的信誉能够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本案中,尔西公司、杨子愉专业从事网络红人商务运营业务,掌握较多公众的注意力,对于在网络上发布言论具有更多的方式、方法,其所陈述的观点也更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注意并引发较大范围的传播。同时,尔西公司作为微念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杨子愉作为尔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曾担任过微念公司的商务副总裁,均与微念公司及诸多网络红人关系密切,其所陈述、转发的观点在相关公众中影响较大。因此,尔西公司、杨子愉在发布、传播涉及微念公司相关言论时,基于的事实应当全面和充分,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但尔西公司、杨子愉在发布、传播涉案《声明》时,并未持有确实的、能够支持其言论观点的相关证据,并非依据客观事实陈述真实、准确的信息。网络红人的商务运营是微念公司的重要业务,该业务收入是微念公司日常营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企业形象、与网络红人之间的信任合作是其核心竞争力涉案《声明》减损了网络红人对于微念公司的信赖程度,进而会影响网络红人选择商务服务合作伙伴的理性决定,同时,也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对微念公司产生否定评价,损害了微念公司的商业信誉,在损害微念公司竞争优势的同时获取自身竞争优势,不恰当地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微念公司的合法权益。

璞琳说法
交流商标与竞争执法实务,以及民商法行政法学法感悟。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