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预制菜能否分装销售?——武汉山姆超市分开标示冷冻预制卤菜分装与原装信息事件
黄璞琳
【事件】
2024年10月20日,武汉市民肖女士向媒体投诉,她在武汉光谷的山姆超市花69.9元购买卤菜拼盘,拼盘包装盒正面标注的分装日期是当天,并提示在10月23日之前食用完毕;但回家吃了一半后,意外发现盒子底部还贴有一个隐藏的标签,揭开后发现这盒卤菜实际上是保质期为1年的冷冻预制菜,生产日期是两个月前。肖女士说,“本来以为在山姆买到的是新鲜现做的卤菜,结果却是冷冻预制菜分装出来的。”肖女士还说,如果当时知道是保质期一年的“冷鲜熟食”预制菜,她一定不会购买。山姆超市工作人员称,卤菜拼盘盒子底部标注的日期是这份卤菜卤好冷冻的时间,正常保质期是12个月,而拼盘盒子正面标注的分装日期就是解冻的日期,是解冻后分装。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知后迅速作出反应,启动对山姆超市这批“冷冻卤菜”的质量抽检程序,明确要求山姆超市将这批带有正反标签的卤菜拼盘全部下架,并对冷鲜熟食的标签问题进行限期整改,以确保标签的明显性和准确性,避免误导消费者。
【璞评】
山姆超市此次使用冷冻预制卤菜分装销售事件,涉及以下法律问题:一是冷冻或冷藏预制菜,能否分装销售?二是超市使用冷冻或者冷藏预制菜进行分装销售,是否需要申领与预制菜相关的食品生产许可?三是山姆超市此次使用冷冻预制卤菜分装销售的信息披露、食品相关信息标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是否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首先,冷冻或冷藏预制菜,能否分装销售?
现行国家标准,以及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层面,对冷冻或者冷藏预制菜能否分装销售,未见明确规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冷藏、冷冻预制菜肴生产许可审查方案》(2024年2月1日印发)第五条倒是规定,“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冷藏、冷冻预制菜肴。对于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不具备实际制作工艺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生产许可。”“现制现售菜肴不纳入本方案许可范围。”若无法律法规作依据,规章及其以下规范性文件不得有减损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义务的规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冷藏、冷冻预制菜肴生产许可审查方案》是从细化冷藏、冷冻预制菜肴生产许可审查的角度作出前述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包括是否具备相适应的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设施设备、合理的工艺流程等),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第四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对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和无审查细则的食品品种,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办法》和本通则的相关要求,结合类似食品的审查细则和产品执行标准制定审查方案(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除外),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委《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市监食生发〔2024〕27号)提出,“加强生产许可管理。修订完善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提高预制菜行业准入门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食品原料、工艺等因素对预制菜实施分类许可,严格许可审查和现场核查,严把预制菜生产许可关口。”
目前,市场监管总局尚未就预制菜单独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因此,东莞等地方市场监管局就冷藏、冷冻预制菜肴生产许可工作制定审查方案,就冷藏、冷冻预制菜肴生产许可需要审核的工艺流程等事项作出细化规定,应该说是有法律依据。不过,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审查方案,仅适用于当地。还是建议市场监管总局尽快就预制菜单独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尽快明确能否以分装方式生产冷藏、冷冻预制菜,尽快明确能否对冷藏、冷冻预制菜进行分装后以预制菜形式销售。个人认为,将冷藏、冷冻预制菜解冻后进行简单分装再以预制菜形式销售,会显著增加食品安全风险以及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信息标注隐患漏洞,赞同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冷藏、冷冻预制菜肴”的观点。
其二,超市使用冷冻或者冷藏预制菜进行分装销售,是否需要申领与预制菜相关的食品生产许可?
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及食品生产经营行业,通常都认为,食品分装属于食品生产,需要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原卫生部《关于食品分装加工及分装食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0号)就曾规定,“以大包装食品为原料直接通过分装加工方式生产定型包装食品的企业属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原国家食药监管总局网站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版)(问答)》第十九条也曾指出,“对产品的分装规定按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要求,细则没有明确允许分装的食品不允许分装。”
武汉的山姆超市使用冷冻预制菜解冻后进行分装销售,显然不属现制现售餐食(该超市并非使用食品原料现场卤制卤菜餐食),个人认为应当依法取得相关食品生产许可。不知该超市是否构成无证生产卤菜。
其三,山姆超市此次使用冷冻预制卤菜分装销售的信息披露、食品相关信息标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是否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散装食品的容器或外包装上,应当如实、清楚、明显地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
武汉的山姆超市使用冷冻预制卤菜解冻后进行分装销售,但将分装日期、保质期等分装信息,与所分装的预包装预制卤菜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生产信息,分别在分装卤菜的正面包装和背面底部包装处标注,容易误导消费者对其分装的预制卤菜的食品属性等产生错误认知。即,消费者按通常购物习惯,可能只会注意到包装卤菜的正面标注信息,而很可能不会注意到包装卤菜的底部(背面)信息,很可能会将该超市使用冷冻预制卤菜解冻后分装销售的卤菜,误认为是该超市现场使用食品原料卤制的卤菜。
因此,无论在武汉地区是否允许以分装方式生产冷藏冷冻预制菜肴,无论在武汉地区对冷冻预制菜肴是否允许分装销售,武汉的山姆超市使用冷冻预制卤菜解冻后进行分装销售,但将分装日期、保质期等分装信息,与所分装的预包装预制卤菜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生产信息,分别在分装卤菜的正面包装和背面底部包装处标注的行为,都是不合适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