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继续用工要双倍工资吗?

学术   2024-11-17 07:01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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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继续用工要双倍工资吗?

黄璞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动合同期满后是否终止劳动合同、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相关情形下是否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及如何补偿、应否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其实还是蛮复杂的。

其一,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符合且已经或当月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即,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情形)终止劳动合同,不再安排该劳动者上班用工的,用人单位无需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其二,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终止劳动合同,不再安排该劳动者上班用工的,用人单位无需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有些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而无法按期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此情形下又值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就有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终止劳动合同且无需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其三,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终止劳动合同,未再安排该劳动者上班用工的,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有关除外规定而无需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其四,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终止劳动合同,未再安排该劳动者上班用工,也不存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其五,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继续安排或者继续接受该劳动者上班用工的,应当与该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此情形下继续用工(包括劳动者继续上班且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未续订劳动合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任何一方都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同时,此情形下未续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影响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六,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继续安排或者继续接受该劳动者上班用工,但未在继续用工之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自继续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补订劳动合同,无需另外承担法律责任(无需承担支付双倍工资法律责任)

其七,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继续安排或者继续接受该劳动者上班用工,但未在继续用工之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继续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其八,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继续安排或者继续接受该劳动者上班用工,但自继续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向该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该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其九,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继续安排或者继续接受该劳动者上班用工,但未在继续用工之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自继续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内书面通知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书面通知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其十,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继续安排或者继续接受该劳动者上班用工,但自继续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双方已经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向该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本案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约员工继续工作 9 个月才离职后,要求公司赔付未续订劳动合同期间 2 倍工资差额的请求获得法院支持,就是前述所称情形

其十一,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继续安排或者继续接受该劳动者上班用工,但自继续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自继续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该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继续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该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其十二,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符合且已经或当月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继续安排或者继续接受该劳动者上班用工的,用人单位与该劳动者不再形成劳动关系,而是形成劳务关系。此情形下,双方未再签“劳动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支付双倍工资规定。

总之,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要么干脆地向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不再安排或者接受该劳动者上班用工;要么以不低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该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最迟在继续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续订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才继续安排或者接受该劳动者上班用工。如果用人单位提出了不低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但员工要价更高或者基于其他原因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应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再安排或者接受该劳动者上班用工;如果未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已经安排或者接受该劳动者上班用工,且该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书面提出的不低于原条件的续订劳动合同要求的,用人单位最迟在继续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要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

璞琳说法
交流商标与竞争执法实务,以及民商法行政法学法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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