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层面有关禁止公共场所吸烟的规定有哪些?
黄璞琳
不少地方已经制定或者正在制定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便是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作出禁止性和处罚性规定。以下是收集整理的国家层面有关禁止公共场所吸烟的规定:
世界卫生组织于2003年5月21日批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呼吁所有国家开展尽可能广泛的国际合作,控制烟草的广泛流行。如,积极促进采取和实行有效的立法、实施、行政和/或其他措施,以防止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适当时,包括其他公共场所接触烟草烟雾;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在广播、电视、印刷媒介和酌情在其他媒体如因特网上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禁止向低于国内法律、国家法律规定的年龄或18岁以下者出售烟草制品,等等。
我国于2003年11月10日正式签署《烟草控制框架公约》,2005年10月11日正式批准该公约。2014年11月24日,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起草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规定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但是,该项立法并未获得进一步深入,该条例也一直未见通过。
目前,国家层面禁止公共场所吸烟的立法或者政策性规定主要有:
1.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卫生部和武警部队卫生部2009年5月联合发出《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 要求在军地所有卫生行政部门和至少50%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成无烟单位,确保2011年实现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目标。
2.原卫生部于2011年3月10日发布新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当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第十八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但该规章对违反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吸烟行为,未能设定行政处罚。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12月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共文化场馆、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在其他有禁止吸烟标识的公共场所要带头不吸烟。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要把各级党政机关建成无烟机关。机关内部禁止销售或提供烟草制品,禁止烟草广告,公共办公场所禁止吸烟,传达室、会议室、楼道、食堂、洗手间等场所要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5.《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五条第二款: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但对违反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该法未设定行政处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1)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2)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