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债不受法律保护且应予收缴
黄璞琳
赌博,本身就属违法犯罪行为。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不仅对赌博行为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甚至刑事处罚,而且要依法收缴赌资,在法律上对赌债也不予支持,法院在民事案件审判中也不会支持赌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其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赌具、赌资,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也明确,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合同无效,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且未经处理,可能导致一方或者双方通过违法行为获得不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刑事侦查机关。
2020年12月23日修正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也指出,“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可知,赌博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甚至刑事处罚,赌资也要依法予以收缴;赌债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相关债务,不会得到法律支持;若赌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支付赌债或者要求返还赌资,法院查证确属赌债的,就都不会予以支持,而是会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没收赌资,予以治安处罚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