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吉林国企员离岗16年事件,谈停薪留职制度
黄璞琳
【事件】
2021年11月,南京马女士入职一家房地产公司做销售顾问,劳动合同期至2024年11月。2023年3月16日,马女士被诊断为抑郁症,医嘱建议休假1周。2023年3月17日,马女士将诊断证明和病假条发给单位负责人,并在钉钉上提交了请假申请。2023年3月27日,马女士跟领导打招呼去复查,未来得及履行相应请假手续,后被公司以其旷工3天为由解聘。经劳动仲裁后,马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共计4.1万元。法院审理后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程序违法,应支付马女士3.3万赔偿金。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璞评】
该公司管理层尤其是负责人事管理的同志,既冷血,又法盲,违法开除员工赔钱又丢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赔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