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请假看病被按旷工开除事件评析

学术   2024-11-01 08:04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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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吉林国企员离岗16年事件,谈停薪留职制度

黄璞琳

【事件】

2021年11月,南京马女士入职一家房地产公司做销售顾问,劳动合同期至2024年11月。2023年3月16日,马女士被诊断为抑郁症,医嘱建议休假1周。2023年3月17日,马女士将诊断证明和病假条发给单位负责人,并在钉钉上提交了请假申请。2023年3月27日,马女士跟领导打招呼去复查,未来得及履行相应请假手续,后被公司以其旷工3天为由解聘。经劳动仲裁后,马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共计4.1万元。法院审理后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程序违法,应支付马女士3.3万赔偿金。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璞评】

该公司管理层尤其是负责人事管理的同志,既冷血,又法盲,违法开除员工赔钱又丢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企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等为由,解除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原劳动部1995年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从宪法和法律的前述规定可知,劳动者患病确需看病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帮助和支持(在请销假、医疗期等方面),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虽然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必须是劳动者“严重违纪”。如前所述,员工患病确需请假看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同意员工请假看病的申请,并按规定给予患病员工医疗期待遇。在本事件中,马女士已被诊断为抑郁症,并将诊断证明发给了公司负责人;马女士遵医嘱并经公司负责人同意休假一周后,口头跟领导打招呼去医院复查,即使未及时按所在单位规定办理书面请假审批手续,也不能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所以,该公司将马女士口头跟领导打招呼去医院复查的行为,认定为旷工3天,并以此为由将马女士解聘,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赔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璞琳说法
交流商标与竞争执法实务,以及民商法行政法学法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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