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专利创造性,并非当然不构成商业秘密——如何认定商业秘密?

学术   2024-10-23 07:00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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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专利创造性,并非当然不构成商业秘密——如何认定商业秘密?

黄璞琳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将商业秘密定义为: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据此,技术信息必须同时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即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三个要件,才属于商业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对“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解释。如,技术信息包括,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

又如,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应当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符合前述所称的“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应当认定该新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同时,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包括:一是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的;二是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三是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的;四是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的;五是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的。

再如,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的,法院经审查可以认定为具有商业价值;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符合前述规定的,法院经审查可以认定该成果具有商业价值

又再如,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相应保密措施。法院应当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以及其他保密措施,只要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就应认定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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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主张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被他人擅自申请专利授权,但该专利技术方案(技术信息)的多个技术要点(包括秘密点),在第三方发起的专利授权纠纷中,都被生效裁决认定为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相对于现有技术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是否当然地认定该技术信息不具备“秘密性”?即,组合信息如何判定“不为公众所知悉”?专利创造性评判标准,与秘密性标准之间,是否当然具有对应关系?

202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就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赛格威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一案做出二审裁定((2022)最高法知民终2501号),对技术秘密认定,以及与基于该技术秘密申请的专利在被宣告无效后,是否影响对技术秘密的认定,提出了相应裁判标准:

(一)在该案中,原告方春风公司主张的案涉技术秘密内容包括5个密点,在相关专利无效案中各对比文件分别公开了部分密点。但是,每一个对比文件单独公开的密点实际都未能完整公开春风公司的技术方案(未能单独完整地公开全部5个密点)。对于第5个综合的密点,能否因相关对比文件中分别公开其他部分密点信息而推定可以综合得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认为:

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信息,如果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判断组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不能将组合信息的各部分与整体割裂开来,简单地以部分信息被公开就认为信息整体已为公众所知悉;如果各部分的组合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并区别于公有领域信息,且具备一定的商业价值,他人不经过一定的努力和付出不能直接获得,则仍应认定该信息组合整体不为公众所知悉

(二)评判特定技术信息是否具备秘密性的标准与评判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标准不同,即便该专利技术方案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相对于现有技术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也不必然意味着该技术方案所体现的技术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本案中,案涉技术信息主要记载于案涉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具体实施例及附图中,案涉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仅体现了案涉技术秘密部分内容,案涉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决定中对案涉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并不必然影响针对案涉技术信息是否具备秘密性的判断。

       

璞琳说法
交流商标与竞争执法实务,以及民商法行政法学法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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