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学生外卖扔垃圾桶会涉嫌抢劫抢夺罪或寻衅滋事罪吗?

学术   2024-11-16 08:09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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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学生外卖扔垃圾桶会涉嫌抢劫抢夺罪或寻衅滋事罪吗?

黄璞琳

【事件】

2024年10月底,有媒体曝光,长春大学旅游学院餐饮公司工作人员不准学生点外卖,在学生回宿舍必经的食堂楼梯处堵截拿外卖的同学,甚至强行抢走学生手中的外卖扔进垃圾桶。有消息称,当天强扔了学生外卖100多份。事件曝光后,该校称,会要求校餐饮公司公开向学生道歉,赔偿学生损失。但有人提出,餐馆公司负责人及员工强抢学生外卖扔垃圾桶是否涉嫌抢劫罪或抢夺罪?

【璞评】

这是个有意思的问题。抢学生外卖扔垃圾桶,肯定构成侵权违法,甚至可能涉嫌犯罪,但不会构成抢劫罪或者抢夺罪,而可能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或者涉嫌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劫罪和抢夺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取得他人财物,其中,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抢夺罪是未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性方法而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抢夺。抢学生外卖扔垃圾桶,行为人在抢外卖时便无非法占有目的,故不会构成抢劫罪或者抢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或者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或者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应予刑事立案。此次长春大学旅游学院餐饮公司工作人员抢学生外卖扔垃圾桶事件,有信息称抢扔学生外卖有100多份,虽然造成学生财物损失可能未达5000元,但可能涉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还可能涉嫌“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等情节严重情形,有可能已经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第四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此次长春大学旅游学院餐饮公司工作人员抢学生外卖扔垃圾桶事件,如果抢扔学生外卖确有100多份,则造成学生财物损失就有可能达到2000元,据此就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另外,抢扔学生100多份外卖,还可能涉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寻衅滋事罪。

不管怎样,对于此次事件,不能仅由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出面处理,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介入调查处理。即使涉案行为人未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或者寻衅滋事罪等犯罪,其抢扔学生外卖也至少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应予查处的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予查处的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寻衅滋事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璞琳说法
交流商标与竞争执法实务,以及民商法行政法学法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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