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养车“震虎价”宣传,诋毁途虎养车商誉吗?
黄璞琳
【事件】
上海闵行区法院于2024年10月开庭审理途虎养车诉京东养车“震虎价”表述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途虎养车与京东养车,是国内养车行业两大连锁品牌。上海阑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途虎养车主体公司)认为,北京汽广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京东养车主体公司)等三被告有关“震虎价”相关表述的商业宣传,损害其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三被告在全渠道删除“震虎价”相关表述,赔偿500万。途虎养车一方还于2024年9月20日前,向法院申请“震虎价”诉讼保全,要求京东养车在法院正式判决前停止使用“震虎价”。京东养车一方则向媒体表示:“公司内部对于震虎价被途虎起诉感到非常无奈,京东双11将坚决坚持低价,这类低价名字在行业中非常普遍,已经做好准备应对。”另查,京东已经在第35类推广营销和第37类汽车养护上取得了京东养车震虎、京东震虎相关注册商标。
【璞评】
从媒体披露信息来看,途虎养车诉京东养车“震虎价”涉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以及途虎养车在2024年9月20日向法院申请“震虎价”诉讼保全,要求京东养车在法院正式判决前停止使用“震虎价”相关表述,是认为京东养车商业宣传中有关“震虎价”表述对原告途虎养车商誉造成影响。据此看来,途虎养车应当是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主张京东养车商业宣传中有关“震虎价”表述构成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有关“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之规定。当然,途虎养车也可能还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概括条款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不过,至今天的京东商城上,仍然可见“震虎价”相关表述。看来,受案法院应该是尚未支持途虎养车一方有关要求京东养车一方立即停止使用“震虎价”相关表述的诉讼保全请求。个人估计,京东养车一方的抗辩理由,可能会包括:自己使用的“震虎价”相关表述,是合理的商业宣传用语,以及是作商标使用。经查,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确实已经在2024年7至8月间,在第35类“为他人推销; 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以及第37类“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上,取得了2件“京东养车震虎”注册商标(第76591531号和第76582625号)、2件“京东震虎”注册商标(第76591512号和第76569702号)。
那么,京东养车一方在京东商城相关促销宣传中使用的“震虎价”相关表述,是作为商标品牌宣传,是对其关联公司的“京东养车震虎”注册商标和“京东震虎”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吗?让我们来看看京东养车一方的实际使用“震虎价”相关表述网页:
目前可见的,京东养车一方在京东商城实际使用“震虎价”相关表述,是在汽车轮胎等相关商品的促销网页上使用“震虎价买贵2倍赔差价”“养车敢比价 震虎价真5折”之类的。类似情形的“震虎价”表述,是作商标品牌使用吗?个人认为,有点悬!理由是:
其一,前述促销宣传中的“震虎价”表述,普通消费者更会认知为一种价格宣传表述,而不太会认知为是在轮胎商品、“替他人推销”服务或者“汽车保养和修理”服务上的商标品牌。其二,在第12类“汽车轮胎”以及汽车及其零部件商品上,江西江铃汽车集团改装车股份有限公司早在2018年就获注了第23424176号“震虎”注册商标。如果京东养车一方在汽车轮胎等相关商品的促销网页上使用的“震虎价”相关表述是作商标品牌使用(作指示相关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使用),那么,首先便会涉嫌侵犯江西江铃汽车集团改装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第23424176号“震虎”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中国商标网,确实有家企业南京泽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知是否为京东养车一方的关联企业,在2024年初在第35类和第37类服务上提出过“震虎价”商标和“震虎”商标注册申请,但至今未获准注册。
那么,京东养车一方在京东商城上,在汽车轮胎等相关商品的促销网页上使用“震虎价买贵2倍赔差价”“养车敢比价 震虎价真5折”之类的宣传用语,会构成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吗?途虎一方有主张,能够成立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9号)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经营者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的,应当举证证明其为该商业诋毁行为的特定损害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在“蘭王”鸡蛋商业诋毁案所作(2009)民申字第508号裁判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商业诋毁行为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直接指明诋毁的具体对象的名称,但商业诋毁指向的对象应当是可辨别的。
从媒体报道来看,相关人士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途虎养车与京东养车,是国内养车行业两大连锁品牌。即,只要途虎养车一方能够证明自己在国内养车行业具有较高知名高或者行业影响力,那么,可以推定本案原被告双方是相互竞争关系,且被告京东养车一方知道原告途虎养车一方的行业知名度与影响力。即,“震虎价”表述,容易让相关消费者认为是指向原告途虎养车一方的比价表述;如果该比价表述会对原告途虎养车一方的商誉造成不当损害,那么,原告途虎养车一方就属于被诉商业诋毁行为的特定损害对象。也即,当途虎养车具有较高行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震虎价”表述中的“虎”字,容易让消费者认知为指向“途虎养车”。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5月公布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指出:(1) 商业信誉,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的信用和名誉,包括相关公众对该经营者的资信状况、商业道德、技术水平、经济实力等方面的评价。(2)商品声誉,是指商品在质量、品牌等方面的美誉度和知名度。即,商业信誉一般是指社会公众对经营者的印象,包括对经营能力、资信状况、商品及服务的质量等经营要素的认知,也包括经营者的整体评价。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申请人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所作(2021)最高法民申6512号裁判指出,认定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其根本要件是相关经营者之行为是否以误导方式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造成了损害。
“震”字在我国常用语境下多有“震动”之义,易引申为有“压制”之义。当“震虎价”表述中的“虎”字,容易让消费者认知为指向“途虎养车”时,相应地,“震虎价”表述,就有可能会被相关消费者认知为对途虎养车一方有震动、压制之类的负面评价,有可能误导相关消费者对途虎养车一方形成负面评价,也就会损害途虎养车一方的商誉。所以,个人感觉,途虎养车一方有关京东养车一方有关“震虎价”相关宣传表述确实很可能构成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当然,最终还是看法院是如何裁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