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罪如何认定?
黄璞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遗弃罪作出了规定,即: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遗弃罪是公诉案件,并不要求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如何认定遗弃?遗弃,是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婚姻家庭关系以及其他情形下的抚养义务有强制性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其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其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其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其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抚养义务,不仅限于具有婚姻家庭关系的人员之间。孤儿院、养老院、精神病院的管理人员,对所收留的孤儿、老人、精神病人也具有扶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就近亲属之外的个人或组织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作了规定。其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还对监护职责委托作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何谓“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首先,行为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即,要向被抚养人提供其生存所必需的条件,在被抚养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下给予救助,更不能将其置于危险境地。其次,“拒绝抚养”,包括使被抚养人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以及在被抚养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时不予救助,甚至将被抚养人置于危险境地等。抚养义务人离开需要扶养的人,如离家出走,将不能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留在家里不管不顾、使其得不到扶养,也属“拒绝抚养”。
构成遗弃罪的“拒绝抚养”行为,要求情节恶劣。拒绝扶养是否情节恶劣,应根据遗弃行为的方式、行为对象、结果等综合判断。司法实践上,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的,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的,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的,遗弃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类似情形,属于情节恶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