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警示经销商提前拆封新品手机至少罚款50万元,有法律依据吗?

学术   2024-11-07 07:06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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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警示经销商提前拆封新品手机至少罚款50万元,有法律依据吗?

黄璞琳

华为在其新品手机Mate 70官宣发售前,对提前铺货至线下经销商处的新品手机,在外包装箱上贴封条和警示“发布会召开前,未经授权禁止开启,提前拆封罚款 50 万元起!具体开启时间要以华为官方通知为准。”该做法,应该是将其新品手机外观等信息,在官宣发售前作为商业秘密对待。应该说,其做法还是有一定法律依据做支撑的。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商业秘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权利人就其商业秘密享有专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该条还列举了四大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华为在其新品手机外包装箱上贴标警示“提前拆封罚款50万元起”,可能就是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同时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即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三个要件的,属于商业秘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应当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商业价值;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以及其他保密措施,只要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就应认定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名牌产品新品的款式外观、性能功能、使用的零部件、产品结构等因素,在其公开发售前是否保密成功,会严重影响该名牌产品的市场声誉、宣传效应、营销策略、竞争优势等。即,华为在其新品手机Mate 70官宣发售前,对提前铺货至线下经销商处的新品手机,在外包装箱上贴封条和保密警示 ,其新品手机的款式外观、性能功能、使用的零部件、产品结构等因素,就满足了商业秘密有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要件,就属于商业秘密。因此,一旦有人在华为官宣及通知之前,擅自拆封其新品Mate 70手机,以及泄露、传播该手机相关暂未官方公开信息的,就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华为可以依法要求侵权者赔偿其实际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并可要求市场监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予以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璞琳说法
交流商标与竞争执法实务,以及民商法行政法学法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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