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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在中国销售的烟草制品必须使用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解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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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制品上同时使用的多件商标都必须在中国注册吗?——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解析(二)
黄璞琳
2021年1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国知发保字〔2021〕34号通知印发了《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该标准第四条分两款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在中国核准注册的,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在中国销售的进口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
需要注意的是,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课题组提交的初稿中,曾建议明确“卷烟、雪茄烟或者有包装的烟丝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件及以上商标,其中一件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即视为使用了注册商标。”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后内部征求意见的《执行〈商标法〉及其〈商标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讨论稿)》中,曾拟作出前述规定。即,此类观点是认为:《商标法》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是有关特定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规定,只要该特定商品上使用了注册商标即可,并不要求该特定商品上使用的全部商标都必须是注册商标。
但是,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课题组在向部分省级商标管理部门的同志征求意见时,有人对前述问题提出不同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7月内部征求意见的《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征求意见稿)》,则拟规定:“卷烟、雪茄烟或者有包装的烟丝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件以上商标的,均必须为注册商标。”
不过,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8月1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征求意见稿)》,删除了7月内部征求意见的前述内容。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12月13日最终印发公布的《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同样未就前述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即,对在烟草制品上同时使用的两件及以上商标,是否都必须为注册商标的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未提出明确意见。对此问题,看来认识尚未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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