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经营者收受商业贿赂的,能实施行政处罚吗?
黄璞琳
普通民商事交易双方之间,相互给予好处或者让利,会构成商业贿赂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其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即,对于旅游业经营者收受商业贿赂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确实授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不过,由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中的受贿行为未设定行政处罚,所以,对旅游经营者收受贿赂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目前无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四条转致其他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但是,对于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由旅游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八条实施行政处罚。
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