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无锡两起买卖儿童事件评析
黄璞琳
【事件】
2024年10月,媒体分别报道了山东临沂与江苏无锡的两起买卖儿童事件。山东临沂中介钟某艳自称买卖孩子干了7年,2024年就卖出孩子20多人,从没失手过,帮买家办的出生证明多得自己都数不清,每卖出一个孩子自己能获利约5000元。钟某艳自称,孩子来源,是她通过渠道从意外怀孕又不愿抚养孩子的年轻女性手中购买。临沂警方已就此事件刑事立案调查。
2024年10月19日晚,媒体记者在无锡江阴目睹贩卖婴儿的交易现场,中介苏某某和买家冯某某分别驾驶一辆小车在一交叉路口碰头交易。苏某某称,交易的男婴,是其母因为“男朋友跑了”而出售;男婴最终售价15万元,其中给卖家司机7.8万元,其余为中介费用。苏某某自称,其2024年已贩卖婴儿十多人。无锡警方已控制相关人员,正进一步调查之中。
【璞评】
不管被买卖的婴儿是否存在的被拐、被盗问题,是否确属其生母甚至生父母共同“出卖”“出送”,都绝对不能允许任何人买卖人口包括亲生婴儿。否则,不仅破坏伦理道德秩序,而且会诱发更多的罪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拐卖妇女、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等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2010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就指出:要注重铲除“买方市场”,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追究。同时,对于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要在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的基础上,依法从宽,体现政策,以分化瓦解犯罪,鼓励犯罪人悔过自新。
010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还指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指出: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媒体报道的临沂中介钟某艳自称,干这行7年了,2024年就卖出20多个孩子,若查证属实,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且至少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若查证属实钟某艳的团伙及明知其拐卖儿童而帮助其办理出生证明、落户等手续的,也涉嫌拐卖儿童罪;确实不知钟某艳拐卖儿童但帮助其办理出生证明、落户等手续的,虽然未构成拐卖儿童罪共犯,但只要在此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者未依法履行审核责任的,就可能涉嫌其他违法行为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媒体报道的江苏无锡参与婴儿交易的中介苏某某,也属于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贩卖、接送、中转,构成了拐卖儿童罪。媒体报道,苏某某2024年已经贩售十余个婴儿,若查证属实,也至少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江苏无锡此次夜间交易男婴事件中,花费15万元收买男婴并被警方抓获的买主冯某某,如果不是以出卖为目的,而确属自己想收养等非出卖目的的,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交易现场被抓获没有阻碍解救行为的,可以从轻处罚;如果冯某某是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儿童的,则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