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暖户恶意申请暂停供暖而“蹭暖”的,地方立法能要求其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吗?

学术   2024-11-13 07:00   江西  

推荐阅读:黄璞琳有关民商法的文章与资料(四)
黄璞琳有关社会事件的评论文章(一)
——————

用暖户恶意申请暂停供暖而“蹭暖”的,地方立法能要求其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吗?

黄璞琳

又到供暖季了。每年供暖季,“蹭暖”都会成为热点话题。在集中供暖的住宅区,一些住户故意不交取暖费,故意申请暂停供暖,利用楼房的传热特性,享受邻居们交纳取暖费带来的供暖福利。破窗效应下,有些楼栋“蹭暖户”越来越多,甚至交费用户用暖体验越来越差,以致恶性循环。

有些省市的供热用热地方性法规,已经就用户申请暂停供热的,明确要求用户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基础费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在就相关地方性法规审查建议进行审查研究时,认可了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据了解,相关地方性法规就暂停供热规定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的主要理由是:

其一,集中供热具有区域性特点。一个热源只能为特定区域范围内的用户服务。在供热经营服务中,有些费用与热能用户用热多少无关,即使不用热也要发生,需要由全体用热户承担,如设施维修、折旧、人员工资等。

其二,集中供热具有传导性的特点,某个用热户停热后,尽管其室内供热设施不再提供热量,但仍会通过户间传热取得热量,供热单位需要为正常用热户提供更多的热量,才能保证停热户周邻的正常用热户的室内温度,不可能将停热户的原用热量全部节省下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审查研究认为: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与供用电合同一样,是持续供给合同,与供用电合同有许多共同点,因此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六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又各有其特性,与供用电合同并不完全相同。比如供热与供水、供电、供气存在一个明显区别,即供热不达标或者报停仍需缴纳基础费用,而供电和供气不存在这个问题。因此,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是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而不是完全适用。即,相关地方性法规就用户申请暂停供热需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的规定,与民法典不存在相抵触的问题。

本文认为:地方立法明确在集中供热区域集中供热时期,用热户申请暂停供热也要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基础费用),确实有利于减少个别用热户恶意“蹭暖”现象,有利于防止出现大家都“蹭暖”最终恶性循环的问题,从制度设计上尽量减少、避免道德风险。但是,确立暂停供热需交热能损耗补偿费(基础费用)制度的,也应注意相关事项:一是热能损耗补偿费(基础费用)标准,应当合理,应当纳入政府定价或者其他价格监控范围,尽量在供用热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二是在明确供热单位有权向停热户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基础费用)的同时,要加强对供热单位供热质量的监管,强调供热单位应采取加大供热量等手段保障停热户周邻正常用热户的供热质量。

       

璞琳说法
交流商标与竞争执法实务,以及民商法行政法学法感悟。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