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有关不满14周岁不予处罚之规定,应调整修改吗?
黄璞琳
降低行政处罚责任年龄,确实有必要研究论证其可行性与合理性了。
在202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最低行政处罚责任年龄的规定,都是十四周岁。即:
在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方面:1.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在最低行政处罚责任年龄方面: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也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还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以及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行动能力都有较大提高,为此,全国人大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由不满十周岁降低为不满八周岁,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最低年龄由十周岁降低为八周岁。鉴于青少年犯罪低龄化趋势,为了更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更好地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对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予以刑事追究形成威慑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12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最低年龄,增加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对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将政府必要时“收容教养”改为“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最低行政处罚责任年龄的规定,并未作相应调整。2021年1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仍然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即,当前最低行政处罚责任年龄仍然是十四周岁。
这些年来,已经发生了多起低龄青少年恶性违法犯罪案件,不少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不满十四周岁。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校园霸凌、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于未满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等法定条件,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由于其未满十四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也无法追究其行政处罚责任,无法予以治安处罚。
为此,当前非常有必要研究论证进一步降低最低行政处罚责任年龄,如,由十四周岁降到十二周岁,相应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