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诉讼那些事(一)||彩礼如何判断、离婚(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

文摘   社会   2024-09-29 10:04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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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交往期间财物赠与的性质——情谊行为、赠与、彩礼如何判断


新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该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界定,根据其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在司法实践之中,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财物赠与的性质会综合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财务数额大小、双方之间约定等方面进行综合衡量。通常而言,数额较小的、特定节日(如情人节)等互赠的物品,一般不会认定为彩礼,但数额较大的或者双方对财产的性质有明确约定的,被认定为彩礼的可能性较大。

赠与财产的性质界定不同,产生的法律效果将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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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分手或者离婚的情况之下,能否返还彩礼?

 

根据《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新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在彩礼能否返还问题上,法庭会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当地习俗等情况决定是否返还及相应比例,通常而言,生活时间较短、未生育子女则返还比例较高,反之则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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