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还有没有意义?

文摘   2024-10-08 11:40   江苏  

辩论的形式有很多种,在法律流程之中,从提交诉状到庭后沟通的全部环节,可以说均属于广义上的“辩论”。当事人、律师在法庭上的对手不是对方当事人,而是法官,律师全部工作的唯一目的就是说服法官支持己方主张。因此,律师辩论的对象最终而言是法官。

在庭审过程中,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诉讼法规定了专门的“法庭辩论”环节。在此环节中,律师可以综合分析概括本案的争议焦点与己方观点,以达到说服法官的目的。

但从当前庭审的实际情况分析,法官对法庭辩论环节最为轻视,当律师开始发表辩论意见时,法官的注意力往往不会集中超过三分钟;当律师开始读书面的辩论意见时,法官会立刻打断并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交即可。

为何会产生上述问题?

首先,绝大多数的律师并未能有效地总结案件争点,辩论意见离题千里或者冗长重复,纯属浪费庭审时间;其次,法官习惯了书面审理的工作方式,案件审理思路的形成最有效的方式即为审查证据,在中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之中,证据通常以书面形式提交,需要当庭言论分析辩论的余地不多;最后,当前社会快速的工作节奏也影响着法官的耐心,在这一快节奏的社会中集中注意力超过三分钟而未能听到有用的信息,任何人都会感觉到厌烦。

因此,在法庭辩论环节,要简明扼要地陈述己方观点,切忌重复冗长,无病呻吟。

当你的发言超出三分钟时,一定要总结归纳、转换角度,使法官能够耳目一新,否则将产生完全相反的效果。

为何要将一观点限制在三分钟?这是一短视频的最长时间,但我们有几人能认真看完一条三分钟的短视频呢?法官也是人,也深受社会节奏的影响。

法庭辩论环节有没有意义,看具体事情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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