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文摘   2024-10-08 11:40   江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仅赋予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并未明确规定赋予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的权利。可见,当事人仅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权利,且只有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时,当事人方才能自行协商确定鉴定人。在当事人未向法庭提出申请、当事人方未就鉴定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律赋予了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并由法院选定鉴定人。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往往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就一些专门问题单方委托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作为重要证据提交法庭。相较于法庭主导的法院委托鉴定,单方司法鉴定无须经由法院而完全由一方当事人决定启动,且启动单方司法鉴定程序的当事人具有选择鉴定单位以及鉴定材料的自由。那么,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属于何种类型证据,其效力如何认定,这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面对、思考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对此,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修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新证据规定》)时对此有所关注,其中《新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而修订后的证据规定同样未禁止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进行鉴定,但在该条规定中,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材料被称为“意见”,而不是“鉴定意见”。可见,单方自行委托鉴定的意见不同于法院委托鉴定意见,而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针对单方委托鉴定意见的性质、证据归类及审核认定等并没有明确规定,不仅使当事人在自行委托鉴定存在误区,也导致法院在具体认定中存在一定困惑。

综上,司法实践中对于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意见效力认定存有分歧,但总体认为当事人享有自行委托鉴定的权利,而单方委托鉴定意见的效力及能否采信,取决于该鉴定意见是否具备科学性、客观性,能否与其他证据相印证,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在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定结论能够与案件的其他证据相互佐证,且另一方当事人也无法举证推翻该意见,亦未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的意见,人民法院可以采信,但其证明力小于民事诉讼证据中的鉴定意见。反之,若该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相矛盾,则不应被采信。

总之,在诉讼过程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最好为在法庭组织下将鉴定素材质证,由法庭委托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这或许能够最大限度上节约鉴定时间及经济成本。
来源:安徽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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