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诉讼那些事(十二)||离婚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如何确定?

文摘   社会   2024-10-15 10:39   江苏  

家庭生活中,存在一方承担家务照顾老人等义务较多情形,部分家庭存在一方不参加社会工作、将精力完全投入家务,在离婚的情况之下,承担家务较多的一方有权利获得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此前《婚姻法》规定获得经济补偿的条件为“双方约定不适用夫妻财产共同共有”,但新出台的《民法典》改变了这一规定,即无论双方之间的财产约定如何,一方在家庭生活中承担家务较多的,另一方均应当给予一定程度的补偿。

这一规定考虑了中国社会全职家庭妇女较多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相关的法律规定有:

一、《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第十九条【离婚经济补偿的认定和处理】
离婚时,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夫妻一方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对家庭所做贡献程度、双方离婚时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

通过上述规定可知,离婚经济补偿贯彻了适当倾斜保障妇女权益的理念,在具体的数额裁量之中将考量双方当事人实际特点,由法庭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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