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诉讼那些事(三)||婚内一方转移挥霍财产,对方能否分割共同财产?

文摘   社会   2024-09-29 10:04   江苏  

根据法律规定,配偶一方存在“转移、挥霍“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对方在不离婚的前提下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情况之下可以要求恶意一方不分或者少分财产。具体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实践之中,婚姻一方当事人为获得更多的财产,通常会设置配偶不知情的银行账户,或者将重要的财产交付他人代为持有,因婚姻诉讼的时限较长,在诉讼过程之中掌握财产的一方拥有转移、挥霍、变卖的优势,因此为防止离婚诉讼中己方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应及时咨询律师财产分割方式、提请法院做好财产查控及保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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