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伪的问题: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定

文摘   社会   2024-09-11 17:07   江苏  
读了一位房东将一房子出售给七位购房人而被处以诈骗罪的新闻(参见:https://mp.weixin.qq.com/s/8Cva4WvdtysRmreSbf8jRw),让本来模糊的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定更加复杂,之所以在审判中产生这一困扰人的问题,主要有如下几方面的原因:

1.对民法、刑法进行机械化的划分,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泾渭分明的界限,法官从受教育之处就灌输某一案件属于民事还是刑事领域,属于何种“案由”,在思维层面上即与纷繁复杂的案件产生了鸿沟,任何一纠纷的产生绝非一单一部门法可全部化解,之所以产生法律部门,是立法技术的考量,而非实践经验的积累;

2.案件办理部门区分为“刑庭”“民庭”,面对案件首先“归类”,这种未加审判之前的分类将决定一种案件的最终走向,民事法官看来属于欺诈、不当得利,刑事法官看来属于诈骗、非法所得。最高院为厘清这一问题,出台了多部司法解释,对何为“非法占有目的”进行了界定,但界定的文字本身又涉及到解释难题,只能使得概念越来越复杂;

3.为何此状况能在中国运行这么多年,政策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严厉打击市场经济犯罪“的年代,民事欺诈将更多归入刑事犯罪处理,在”保障市场经济平稳运行,保障企业家权益“的年代,犯罪也可民事赔偿解决。至于何为”非法占有目的“,法庭总是能炮制出一堆谁也读不懂的判决来掩人耳目;

4.诈骗罪的成立需要”非法占有目的“,但民事欺诈得到他人财产无”非法占有目的“?将预售资金挪作他用导致房屋无法交付,开发商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5.这是一个虚伪的问题,根本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如同伤害罪与侵权行为有何区别类似。至于刑法将打击到何种程度,则是刑事政策因素,将政策问题误解为构成要件的区别,误区越走越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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