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诉讼那些事(九)||夫妻未离婚但分居期间产生的债务应共同承担吗?

文摘   2024-10-14 18:31   江苏  

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双方之间有明确约定或者一方举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除外,还需注意的是,夫妻之间关于债务负担的约定仅能适用于夫妻双方内部,原则上不得以此对抗外部第三方(债权人)。

那么,夫妻关系不正常,双方处于虽未离婚但分居期间,一方举债后应双方共同承担吗?

《民法典》即相关司法解释对此规定如下:

一、《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知,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除考量举债之时双方是否处于法定的婚姻存续期间,还要考量该举债是否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

一方在分居期间单方面举债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原则上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知情一方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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