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诉讼那些事(十)||离婚后,家庭租用的廉租房承租权应归谁?

文摘   社会   2024-10-14 18:31   江苏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也称廉租房,是政府或相关管理机构拥有产权,以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个人、家庭或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主体的保障性住房。廉租房的承租人可以远低于同类房屋市场价格的租金占用、使用房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以家庭名义共同申请并承租保障性租赁房。夫妻离婚后,原本租赁的廉租房不能再以夫妻名义共同租赁,需一方申请退出租赁后由另一方继续与房屋管理部门签署新的租赁合同。但现实生活中,因矛盾较大,离婚双方无法就廉租房由谁继续租赁使用达成一致意见,经常出现不能配合办理相关续租手续的情形。
因此,在婚姻家庭民事案件诉讼中(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时常有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处理廉租房由谁继续承租使用的问题。(参见:《中国法院2023年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第42页)

目前法律层面未对廉租房的承租权在离婚情况之下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通常情况之下,廉租房的租赁权分配带有极强的政策属性,与承租人的家庭收入、人口数、工作年限等情况相关,若当事人在离婚之后不再符合廉租房的使用条件,则无法再承租该房屋,若双方当事人在离婚之后均符合当地的廉租房使用条件,且一方住房难以满足的情况之下,法院将会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在适当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情况之下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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