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诉讼那些事(二)||夫妻为“假离婚“而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文摘   社会   2024-09-29 10:04   江苏  

因社会中对夫妻买房、户籍、子女升学等存在较多限制政策,因此夫妻双方为适应政策需求,登记”离婚“现象频出,俗称”假离婚“,即双方登记离婚并非真实达到离婚目的,而是仅仅有离婚之名,而无离婚之实。
新出台的《婚姻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对“假离婚“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第二条【对当事人主张“假离婚”的处理】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无效,并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存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只要登记“离婚“,不论内心真假与否,均产生离婚的法定效果,但是,在财产关系上,只要夫妻双方证明意思表示虚假,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无效,并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实践之中“假离婚“产生的财产纠纷层出不穷,若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不属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则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主张重新分割财产。(参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 闽0203 民初7776 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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