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股东应承担何种责任?

文摘   2024-09-27 08:28   江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通知债权人并根据债权人要求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是相应减资程序对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股东在减资部分免责的必要条件。在公司未对已知债权人进行减资通知时,该情形与股东违法抽逃出资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在本质上并无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在其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提醒,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时应依法对已知债权人进行减资通知,这不仅是确保债权人的利益不受影响、保护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公平交易关系的有效方式,也是维护公司正常运营和市场秩序的必要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山东高法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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