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纠纷(十四)||房屋烂尾还需要还房贷吗?

文摘   社会   2024-09-08 09:30   江苏  

近两年地产行业资金链断裂及市场下行等因素聚集,导致部分开发商无力继续投资完成所建楼盘,出现俗称的“烂尾楼”现象。当前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都在全力化解这一突出的社会矛盾,但因资金短缺等种种问题,部分楼盘长期烂尾甚至彻底烂尾的局面不可能得到快速改变。

那么,作为烂尾楼的消费者,在收房遥遥无期的情况下,能否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暂时停止还房贷呢?

首先,关于暂时停止还房贷问题。部分地方政府为防止矛盾激化,推出政策允许消费者在房屋烂尾迟延交付的情况之下暂停还贷,等待房屋建成交付之后继续偿还贷款,但暂停还贷期间的应还贷款数额并不免除,而是等待房屋交付之后全部补足。

其次,关于消费者在房屋迟延交付的情况之下能否解除买卖合同的问题,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二十一条  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二、《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结合上述规定,消费者在开发商迟延交付的情况之下可以解除合同;在开发商资金量断裂,按照实际情况无法正常履行交付义务的情况下,即使未到房屋交付期限,消费者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在消费者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之后,若其采用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可以请求法院同时解除贷款合同,消费者的贷款偿还义务将因此消灭。

但是,选择在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房屋烂尾的情况之下解除买卖合同,可能面临着开发商无法返还购房款的结果,导致最终“房财两空”,这是在选择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需要仔细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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