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诉讼那些事(十三)||借离婚来逃债有用吗?

文摘   社会   2024-10-15 10:39   江苏  

当前社会,借离婚手段逃避债务并不罕见,通常而言,婚姻一方当事人为逃避本人债务,与配偶约定“假离婚”,将财产几乎全部分配给对方,己方名下不再持有财产,如此操作,其债权人将无法追究其债务,强制执行也毫无效果。

面对如此恶意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债权人应如何寻求救济?是否可以对恶意逃债的离婚协议行使撤销权?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通过上述规定可知,夫妻双方即使离婚,其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即使此后一方通过“假离婚”手段欲逃避其个人债务,债权人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由法庭撤销其“夫妻财产协议”,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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