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分边界在哪里?

文摘   社会   2024-09-11 17:07   江苏  
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长期争论的问题是,如何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人们习惯于认为,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是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于是想方设法提出二者的区分标准。其实,这种研究方法并不可取。

民法上的民事欺诈概念,并没有将合同诈骗排除在外,而是包括了刑法上的合同诈骗行为。换言之,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是一种包容关系,合同诈骗只是民事欺诈中的特殊情形。既然如此,就不能讨论二者之间的区别或者界限。民法上的民事欺诈行为,也可能触犯刑法上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个案件事实,总是具有多重属性,常常牵涉多项法律,以不同的法律规范为指导归纳、评价案件事实,就会得出不同结论。据以指导的法律规范不同,对案件事实得出的结论就不同。于是,有的人会以民法规范为指导讨论案件事实,认为案件事实属于民事欺诈;有的人会以刑法规范为指导讨论案件,认为案件事实构成合同诈骗罪。显然不能认为,只要在民法上得出了案件事实属于民事欺诈的结论,就不能从刑法上得出案件事实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结论。认为民事欺诈不构成犯罪的观点,可谓没有以刑法规范为指导归纳案件事实,使以民法为指导的归纳与判断,取代了以刑法规范为指导的归纳与判断。如果认为,只要某种案件事实符合其他法律的规定,就不得再使用刑法,那么,刑法必然成为一纸空文。例如,遇到杀人、伤害等案件时,人们都可以说“这在民法上属于侵权行为”,事实上,民法理论也经常将杀人、伤害案件作为侵权案例讨论。但是,法官决不能以此为由,否认杀人、伤害行为构成刑法上的杀人罪、伤害罪。因为杀人行为、伤害行为既是民法上的侵权行为,也是刑法上的犯罪行为。所以,以案件事实符合其他法律为由否认其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并不妥当。基于同样的理由,以案件事实属于民事欺诈为由否认其构成刑法上的合同诈骗罪,明显不当。

或许有人认为,如果将民法上的民事欺诈认定为刑法上的合同诈骗罪,就混淆了民事违法与刑法违法的界限。其实,所谓民事违法与刑法违法的界限,基本上是一个假问题。所谓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限,实际上只能是诈骗罪与不构成诈骗罪的民事欺诈的界限。于是,问题便在于:以什么为标准将民事欺诈中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挑选出来以犯罪论处?显然,凡是符合了合同诈骗罪的成立条件的行为,就成立合同诈骗罪。检察官与刑事法官通常不必追问该行为在民法上是否属于民事欺诈。

一种观点认为,诈骗必须是“空手套白狼”,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必须表现为没有交易的情形;只要行为人与对方当事人实施了一定的交易行为,就不成立合同诈骗罪。但这种观点难以成立。这是因为,诈骗罪原本大多发生在交易过程中,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不履行合同所要求的义务,即使表面上为被害人实施了某种行为或者存在交易行为,也不能据此否认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例如,甲公司通过伪造产权证明,利用合同将没有产权的住房冒充有产权的住房出售给他人的,即使客观上将房屋交付给他人,也不妨碍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再如,将已被全部开采并无矿藏的矿山出卖给他人的,同样成立合同诈骗罪。

不能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过履行合同的行为,就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换言之,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不履行合同所要求的义务,即使表面上为被害人实施了某种行为或者存在交易行为,也不能据此否认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前述合同诈骗罪的第三种行为类型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其中强调,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综合上文所述,刑事诈骗应认定为最为特殊的民事欺诈,那么,若寻找出刑事诈骗的特殊之处,应从“非法占有目的”入手,通过比较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别,民事欺诈较之刑事诈骗的欺骗手段是更为广泛多样的,民事欺诈的根本特点是被欺诈方作出了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处分了财产,而刑事欺诈的根本特点是作出欺诈行为的一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上述认定仍然无法将上述两者进行清晰的界定,这就好比无法将民事侵权与刑事伤害犯罪进行最为清晰的界定一样;通过法律规定对刑事诈骗案件的界定,可以发现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了类型化的解释,如《刑法》224条关于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为: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除此之外,大量的刑事诈骗犯罪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都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了细致的规定,通过这些规定可将诈骗的犯罪行为进行类型化,从法律的理念而言,民事诈骗与刑事诈骗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而上述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规定正是将刑事诈骗的特殊构成要件进行了界定,若存在符合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的相关行为,则应视为最为严重的民事欺诈,可构成刑事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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