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纠纷(九)||购房人迟延支付房款的,开发商能主动解除合同并索要违约金吗?

文摘   社会   2024-09-06 07:30   江苏  

实践之中,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署合同之时通常会被要求支付房款,未能全额支付的也要求办理完成全部按揭贷款手续,通常情况之下不会出现购房者迟延付款的纠纷。

但是,部分开发商为快速销售,同意购房人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这在商铺、厂房的买卖中尤其常见。那么,购房者在迟延支付房款的情况下,开发商能选择主动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吗?

相关规定如下:

一、《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在分期付款的条件之下,双方签署的合同中通常会约定购房者一方迟延付款,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即使双方无上述约定,购房者迟延付款致使开发商出售房屋的目的落空的,也符合法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开发商此时可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违约购房者对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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