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纠纷(十)||房屋质量严重不符合约定可解除合同,具体条件是什么?

文摘   社会   2024-09-07 09:20   江苏  

房屋质量严重不符合约定属于法定的解除事由,绝大多数的房屋买卖合同也会进行此项约定解除事由,那么,“房屋质量严重不符合约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

相关规定如下: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通过上述规定,可知法律上关于商品房质量严重不符合约定的情形指的是“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种情况的出现意味着购房者的目的完全落空,无论是从约定条款还是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购房者均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交易中常见的情况是精装房屋交付的装修标准与合同承诺的装修标准严重不符,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法庭通常以该事由不属于“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不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会判定开发商对消费者承担维修、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但消费者反悔并请求退房的诉求不会得到支持。

同理,公有区域施工不合格基本上也不属于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定事由,除非其缺陷程度严重致使房屋无法正常居住使用。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在预售商品房市场中,消费者购房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且法律对于消费者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较为严格,这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处于极其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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