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 | 《法理论》(Legal Theory)第30卷第1期
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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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17:01
北京
本期《法理论》共包括3篇论文,主题分别涉及(1)合同法哲学;(2)对复杂立法的理论辩护;(3)对立法意图的语言学研究。
摘要:许多学者和法官试图将合同的法律实践与日常生活中承诺的社会实践相协调。本文探讨了传统社会实践中合同的另一种谱系,它追踪了合同的许多核心规范:发誓和誓言。在不否认承诺的道德渗入现代合同的同时,“合同即发誓或誓言”可以借助一个补充描述揭示为什么某些合同规则会如此运作,并可以减轻更为统一的承诺理论在证成、解释和改革合同法时所承受的压力。The Problem of Complex Legislation摘要:长期以来,人们认为立法应当是可知的:易于获取、易于理解等。它通常被描述为法治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但在许多的法律体系中,立法已经变得如此冗长和复杂以至于没有人能知晓它的内容。一些学者没有承认法治已经被削弱(has been compromised),相反把立法的复杂性视为一个契机来促使我们去重新思考法治的要求——并且得出结论,基于各种理由,即使立法不能合理地被人们所知晓,法治依然可以普遍存在(prevail)。本文是对这一学术路线的回应,并为正统的立场进行辩护:公众应当能够理解立法活动,或至少在合理的程度上如此。这对于让人们能够以某种方式规划他们的生活是必要的,这种方式恰当地反映了立法在当代行政国家发挥的作用。Beyond Legislative Intent摘要:人们普遍认为,立法意图决定制定法的含义。本文关注的是语言学内容意义上的含义,这可能与法律内容层面的含义不完全相同。当制定法具有部分蕴含的语言学含义时,语言意图主义(linguistic intentionalism)似乎最有吸引力。我们似乎可以很自然地认为,制定法的明确措辞所蕴含的那部分含义是由立法机构的意图决定的——粗略地说,即立法机构打算蕴含什么。本文的主旨是提出一些新的理由来怀疑语言意图主义,并为一种特殊的蕴含制定法含义提供一种替代方案,一些语言哲学家称之为“暗示”(implicititures)。从形而上学的角度看,暗示的含义不是由立法意图决定的,而是由无意图的语用性语言规范决定的,对这些规范的掌握是普通法律主体语言能力的一部分。这些规范的使用,与背景社会实践和其他惯例的某些事实相结合,产生了可能与实际交际意图不一致的暗示含义。这些无意图的语用规范及其产生的暗示,在解释上先于这一事实——如果这样的事实存在的话——即对立法机构(或立法者集体)意图进行合理推断得出的暗示含义。因此,诉诸立法语言意图(实际意图或合理推断的意图)在解释上是无效的。
译者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校对
张峰铭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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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 | 白琳谛 张睿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