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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研究》2024年第4期
作者简介
# 张途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先后在《比较法研究》《法学》《环球法律评论》等期刊发表论文近十篇。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哲学、政治哲学、宪法学理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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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公共利益限制基本权利是各国实在法之通例,但通例不意味着其学理上一定正当。基本权利被公共利益限制的逻辑本质上是因为基本权利从根本上被视作与公共利益一样的价值体系中的一份子,但基本权利不是亦无法被还原为价值体系。基本权利是实现个人自治的条件,同时个人自治必须建立在自我规范的道德自治的基础上。一种实践理性宪法观认为,宪法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核心来自于作为实践主体的公民对基本结构的建构与参与,基本权利的确立正体现了一种公民的道德自治的行使。基本权利因而是价值体系的规范前提,其不应被包括公共利益在内的价值限制。
一、基本权利被公共利益限制的逻辑:价值体系中的权衡
[英]H.L.A.哈特:《法律的概念》
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二、基本权利作为个人自治的条件
三、个人自治与道德自治
四、基本权利作为公民道德自治的行使
五、结论
文字编辑 | 靳益群 孙霖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