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享 I 殷杰:人类合作的道德进化解释

学术   2024-09-02 17:02   北京  





来源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4年第4期

作者简介

# 殷杰

山西师范大学党委书记,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哲学博士;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教育部“长江学者”青年学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教育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首席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山西省首批“三晋学者”特聘教授;兼任山西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副理事长,《科学技术哲学研究》常务副主编等。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哲学研究》《哲学动态》等期刊发表论文一百六十余篇;代表著作有《命名与指称》《科学哲学的新进展》等。主要研究领域为科学哲学、语言哲学、社会科学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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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道德因素出发探究人类合作问题的理论可分为两类:第一类侧重解释道德在合作进化中出现的必然性,但其“道德”无法推广至群体层面;第二类侧重解释道德规范对人类合作的意义,但其“道德”没有构成人类合作的必要条件,从道德进化视角解释人类合作还存在较大问题。从选择行为出发界定非人类和人类的合作,为研究合作与道德提供一种连续性范畴,通过分析合作与道德所需的认知能力来论证二者之间的内在关系,运用伙伴选择模型描述合作进化与道德起源的市场化驱动机制。由此得到人类合作中出现道德、道德维持和促进人类合作的必然性解释逻辑,进一步论证道德对于人类合作的必要性,解决了原有两类理论在解释逻辑上存在的分歧。


合作(Cooperation)如何进化是当今最重要的科学问题之一,也是社会科学领域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虽然基于博弈论的互惠利他等众多理论描绘了合作形成的一些内在机制,但这些理论大多仅限于描述两人之间互动的二元模型(dyadic model),很难推广至群体合作层面,“在模型化层面揭示维持人类合作的复杂进程仍是当今科学的重大挑战”。根据心理学、人类学和进化生物学等有影响力的理论体系,人们之所以能够在提供公共产品或双边贸易等社会困境中实施合作行为,是因为人类已经进化出了道德体系(Moral Systems)。比如,桑托斯(F.Santos)等2018年在《自然》(Nature)杂志发表的论文中通过计算机建模分析表明,即使在非常复杂的环境中,一个简单的道德规范(Moral Code)也可以极大推动人类合作的进化;在道德发展领域,托马塞洛(M.Tomasello)等认为人类从婴儿到成人的个体发育过程中,合作互动对儿童的道德内化有很重要的作用;在人类学领域,博姆(C.Boehm)提出道德的出现与更新世时期史前人类面临的环境相关,人类的慷慨润滑了合作的车轮,而道德对于惩罚和抑制合作中的“搭便车”行为具有重要作用;斯坦福德(K.Stanford)提出外化的道德规范在促进人类适应不断变化环境下的合作具有重要作用。这些研究蕴含了从道德进化视角解释人类合作的两类逻辑:第一类强调,道德之所以出现,主要是为了解决早期人类合作出现的各类问题,合作是人类道德起源的主要原因;第二类强调,道德对维持和促进人类广泛多样的超级合作(hypercooperation)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虽然这些关于合作与道德的理论模型具有一定的实证基础,但在解释的逻辑思路上还存在较大问题。一方面,从解释的概念背景看,人们不仅对道德本质的理解众说纷纭,人类道德是道德内化(Moral Internalization)还是道德外化(Moral Externalization)的结果也存在很大争论,这些对两类解释都构成了挑战。从解释的逻辑结构看,第一类中的很多理论是在人类物种系统发育层面解释人类群体如何在合作互动中产生道德,但这类基于进化的解释理论所预设的合作连续性存疑,且由于其起源机制只适用于面对面的“两人”道德,和合作形成机制一样面临无法推广至群体层面的困境。另一方面,第一类理论体现的是合作进化中道德出现的必然性,而第二类理论只能说明道德对现有人类合作的重要性,并不能说明道德就是人类合作形成的必要条件,无法支持第一类理论的合作中出现道德的必然性。也就是说,目前的解释理论中,合作互动中出现的道德与维持促进人类合作所需的道德在解释逻辑上存在分歧,从道德进化视角解释人类合作的逻辑思路并不清晰完备。


为此,本文对与道德相关的合作理论进行审慎考察,分析这些理论的解释逻辑及存在问题,从选择行为视角界定合作的连续性范畴、从认知视角论证道德与人类合作的内在关系、从基于伙伴选择模型的市场视角描述合作进化与道德起源的驱动机制,由此提出从道德进化视角解释人类合作的新思路。


一、合作互动中的道德起源


在人类历史上,试图理解道德一直是人类关注的核心问题,进化论则为道德起源问题提供了一个非常有力的解释框架。“合作形式可以在没有道德的情况下进化,但很难想象没有合作的道德如何进化”,作为这个解释框架中最为关键的部分,合作不仅被视为解释道德起源的实践条件,更重要的是人们希望建立一幅人类合作与道德进化的整体图景。奥利弗·库里(O.S.Curry)乐观地认为“先前的研究已经注意到道德与合作有着某些联系,现在可以用合作的数学理论——非零和博弈论——形成一个精确和全面的理论,这种理论具备对道德本质特别的可检验的预测能力。”我们通过分析三种代表性理论模型来说明合作互动中出现道德的解释逻辑及其问题。


(一)“道德即合作”理论


“道德即合作”理论(Morality-as-Cooperation Theory,简称MAC)认为,在人类长达200年的狩猎—采集时期,人们持续面临着诸如如何实现互利双赢等在合作中不断出现的问题,而“道德就是人类社会生活中反复出现的合作问题的生物和文化解决方案的集合”。为了解决合作中存在的这些问题,人们发展了许多不同形式和规模的解决方案,比如本能、直觉、发明和制度等。这些机制不仅提供了人类合作的动机,同时也提供了人类评价他人的标准。正是这些合作问题的解决方案构成了人类的道德,有多少种不同类型的合作,就有多少种不同类型的道德,“道德”是哲学家和其他人给这些合作解决方案贴上的标签。根据进化博弈论,已经确定了不同类型的合作:对亲属的资源分配、协调互利、社会交换、“鹰派”的统治姿态和“鸽派”的屈服姿态的竞赛来解决冲突、争议资源的划分、承认占有等,用它们可以解释家庭价值观、群体忠诚、互惠、英雄主义、顺从、公平和财产权等七种不同类型的道德。


MAC理论试图建立不同的合作模式与不同的道德内容之间的对应关系,其解释的是“碎片”的道德判断内容在合作中的作用。该理论否定了道德存在一种实质性内涵,主张这些体现道德标签的道德内容来源于相应的合作类型。MAC理论认为道德是人们在不断解决合作中存在问题而出现的,是人们赋予这些解决方案的“标签”,但这点与道德哲学和我们的经验理解相悖。从合作进化与道德起源的角度看,MAC理论的主要问题是:第一,MAC理论建立的是合作中的冲突与道德范畴的具体内容之间的对应关系,而不是合作与道德起源之间的关系,但某种博弈类型的合作并没有直接解释相对应的道德内容是如何出现的,因为这些合作冲突也可能有其他类型的解决方案,MAC理论中的这种对应关系不能说明相应道德内容的来源;第二,不是所有的人类合作都包含这些类型,我们仍需要通过一般形式的合作互动来解释道德出现的原因;第三,道德起源关注如何形成道德判断等具有实质性内涵的道德,MAC理论没有区分道德判断本身和道德判断的内容,也没有说明这些不同类型道德内容相互作用的方式,这些不同类型的合作并没有给出人类个体道德感或者道德判断出现的具体驱动机制。


总之,这种把道德仅仅视为解决合作冲突方案的思想仅能够说明道德在合作实践中的一种功能,而合作中类似这种功能的要素还有很多,“物种在没有任何道德甚至社会智识情况下也可以进化出强烈的社会合作形式”,道德并非合作的必要条件。从合作的进化机制上看,即便靠亲缘选择、互利共生和群体选择提出一种对人类亲社会情感的进化解释,这也并不意味着我们发现了道德的起源。因此,对于合作互动中的道德起源问题而言,MAC理论并不是一个很好的解释理论。


(二)基于生物市场理论的伙伴选择模型


生物市场理论(Biological Markets Theory,简称BMT)主要解释非人类的一些动物中存在的互利共生行为。在一些非人类的灵长类动物中,黑猩猩会给其梳理毛发的同伴分享食物,雌狒狒会用梳理毛发换取照顾新生儿的机会,非人类动物中存在很多资源和服务的交换贸易,由此在这些动物之间形成了一种生物市场关系。生物市场现象最突出的是鱼类,海洋中有一种清洁鱼,专门以一些大鱼口腔和身上的微生物(比如寄生虫等)和坏死组织为食。每一个清洁鱼会占据几立方米的珊瑚礁作为自己的“地盘”,这些“地盘”就是一个小小的清洁站,接受清理的大鱼就是清洁站的客户,需要排队接受清洁服务。客户分为两类:一类是挑剔型,其在一定区域内的多个清洁站进行选择;另一类是稳健型,有固定的清洁站。清洁鱼需要甄别挑剔客户,以防止这些客户被其他清洁站抢走,客户鱼则为了稳定的清洁站而相互竞争。有趣之处在于,清洁鱼通过优先清理挑剔的客户(也就是提高其服务质量)来与其他清洁鱼竞争,这与调整价格的市场行为非常相似。“生物市场理论旨在通过参考经济市场效应的生态等效物来解释合作的进化和稳定性。”在此基础上,尼古·鲍玛尔(N.Baumard)等采用一种基于伙伴选择模型(Partner Choice Model,简称PCM)的互利共生方法(mutualistic approach)来解释古人类进化过程中公平性的起源,构成了古人类合作和道德进化的“大图景(big picture”。鲍玛尔等提出在市场环境下的伙伴选择是人类道德进化的关键“人类的公平感(sense of fairness)是自然选择在市场环境中优化人类行为的结果”。这种方法实际上包含了三个论题:(1)市场—模型论题(Market-Model Thesis)。在动态的生物市场中,对合作成果的分配最终将趋向于与合作参与者的投资成比例,这点与我们的公平直觉是一致的。(2)进化连续性论题(Evolutionary Continuity Thesis)。在人类的进化进程中,人类和类人猿的共同祖先已经参与了生物市场交换,基于市场的互动逐渐成为人类生活方式的中心特征,市场互动的规模、范围和多样性得到扩大。(3)声誉提升论题(Reputation-Escalation Thesis)。在市场互动中,人类在声誉方面的竞争愈发激烈,关注声誉的成本不断上升,体现公平的工具性偏好(如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声誉地位而主张公平的偏好)逐渐被非工具性偏好(如包含公平本身的道德偏好等)所代替,在生物市场的选择压力下逐渐形成人类的公平感。


伙伴选择模型引发了巨大争议。虽然伙伴选择的市场模型很强大“鲍玛尔等关于由伙伴选择驱动的互利共生合作者市场的模型,为产生公平概念并对其采取行动的心理机制的进化提供了一个合理的解释”,但同时很多人也认为鲍玛尔等人的市场模型缺乏市场的动态性。简单来说,如果伙伴仅仅是两人之间的配对,那么所有人在市场中都会最终找到其合作者,这样就失去了市场运行的动力。维特文(J.Witteveen)指出,鲍玛尔等的模型中的市场“只有一种价格均衡”,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动态市场。伙伴选择模型面临的第二个争议是,在很多哲学家看来,其理论所指的“道德”含义是狭隘的,其几乎等同于公平,且体现的是陌生人之间的关系。合作并不等同于公平的合作,且很多理论强调的其实是只有公平的合作才能形成持续性的合作,这点与社会发展的历史经验并不相符,只有各得其所的合作才是具有持续性的合作。处于均衡博弈点的合作是可持续性合作的形式之一,但不一定是公平的。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经验层面,公平仅仅是道德的一部分,而非全部,除非我们能够说明公平是其他道德属性的基础和来源,否则伙伴选择模型并没有真正解释合作互动中的道德起源。


虽然伙伴模型存在诸多争论,但是其的确给出了合作与部分道德的进化机制。一方面,伙伴模型的背景——生物市场,不仅实现了从一般生物到人类之间的连续性,同时也能够在合作层面建立早期人类到现代人类的发展逻辑;另一方面,伙伴模型在进化层面提供了一种公平感的内化机制。由于合作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道德是个体具有的特殊行为属性,合作互动中的道德起源必然涉及道德内化的过程,伙伴模型则展现了合作中道德内化的一种进化机制。


(三)个体发育和系统发育中的合作互动与道德起源


MAC理论和基于BMT理论的伙伴选择模型不同,托马塞洛在个体发育和系统发育两个层面强调了合作对于道德起源的重要性“人类通过参与各种相互依赖的协作活动,设法进化出高度合作的生活方式。这些合作活动是人类道德的起源。”托马塞洛提出道德起源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所谓的第二人称道德(a  second-personal morality),这个阶段个人对特定的他人表示同情或公平,联合意向活动(joint intentional activities)可以产生一种自我超越的心理,它代表了一切道德的开端。第二阶段是行动者中立的道德(agent-neutral morality),在这个阶段个人能够遵循并执行整个群体的社会规范。无论是在个体发育层面还是在系统发育层面,道德都是“作为一套与他人合作的技能和动机而进化产生的,这些技能和动机的个体发育部分是自然展开的,部分是社会文化背景和互动的结果”。该理论从合作视角在个体发育与系统发育之间建立一种连续性的道德起源理论,只有在这种连续性条件下才能真正获得对道德起源的理解,这是其理论最具价值之处。但其面临两个问题:其一,“‘第二人称道德’这一短语是为了强调这种道德的范围,它被缩小到两个人,特别是两个人的合作活动”,问题是,“规范必须从一开始就对整个群体有效,才算是一个规范”。与基于BMT的伙伴模型类似,托马塞洛的第二人称道德只是两人之间互动的结果,“未能说明标准或规范如何在两人合作中出现,然后扩展到群体”。第二人称道德是一种协作行动者面对面互动的“两人”道德,无法推广至群体层面。其二,托马塞洛并没有证明合作能够塑造道德,只能说明合作是出现道德的重要背景或者方式,而不是出现道德的必然条件。比如说,道德是人类互动的一种必要形式,只有互动条件下才能观察到道德,因为道德本身就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但不能说互动本身就是产生道德的原因。


总的来看,MAC理论主张道德是解决合作问题的方案集合,托马塞洛认为“从进化的角度来看,道德是一种合作的形式”,二者的观点有些类似,都强调道德就是合作。但就合作互动中的道德起源这个论题,MAC理论并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基于BMT的伙伴选择模型提供了合作进化与道德起源具有一定连续性的“大图景”,虽然还存在道德概念狭窄等问题,但其仍是解释合作与道德最有竞争力的模型之一。托马塞洛注意到了儿童发育和非人类灵长类动物与人类的认知差异,这些对于阐明合作进化与道德起源至关重要。


二、道德对人类合作的作用


人类合作为什么需要道德,是因为人类会背叛、伪装和撒谎,这些都是导致无法维系合作的重要原因。道德不一定是形成人类合作的启动性因素,但道德确系维持人类合作的主要因素之一。用道德解释人类合作,包含两个问题:第一,人类合作是否一定需要道德,或者道德是不是人类合作的必要条件?第二,要说明道德如何能够促进人类超级合作并成为持久存在的一种规范。


对于第一个问题,有两个方面需要注意:其一,并不是所有类型的合作都需要道德。从合作策略上看,合作包含了战略合作与沟通合作两个类型。战略合作是由个人利益为指引的并关注行动结果的行动,新古典经济学中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是这个类型的代表。比如,博弈模型中每个个体实施的都是一种战略策略。战略合作模型的问题是,不是所有的合作都是战略博弈。家庭和很多组织中的合作并不能用战略博弈来解释,这些合作是基于沟通的合作模式,而道德和价值规范是这种合作模式的一个必要条件。其二,合作与道德并不总是处于一致的方向。“人们可以通过将不合作视为在特定情况下是被禁止的,进而把不合作的行为道德化(moralize)。”比如,并不是所有的合作都是符合道德规范的合作,诈骗行为的合作显然是非道德的。同时,对于参与诈骗的人来说,合作的确需要道德,即便是犯罪行为中也是如此。因此,合作会提高行动效率,这点看似是与道德无关的。正如拉提(D.Lahti)所质疑的,为什么自然选择不给予我们更加直接的合作机制。比如,当合作时我们大脑中直接分泌多巴胺不是更为可行的策略吗?为什么需要道德作为一种中间介质?


合作互动中的道德起源,主要是说明道德如何内化的问题,而要用道德解释人类合作,还需要解决人类合作中的道德外化问题。因此,我们重点关注第二个问题,即道德如何成为人类超级合作的一种前提和规范。


(一)合作的道德前提:利他、互惠与声誉信号


从进化的视角看,从达尔文开始,人类社会合作的基本模型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汉密尔顿(W.D.Hamilton“内含适应性”思想为核心的亲缘选择模型和群体选择模型,另外一类是以特里弗思(R.Trivers)互惠利他思想为核心的信号声誉模型和间接互惠模型。这两类模型的区别在于,汉密尔顿模型的帮助行为是真正意义上的利他行为,而特里弗思模型的帮助行为不是真正利他的,因为在特里弗思的互惠利他助人者的种群均衡中,这种帮助他人的行为能够增加行动者的适应性,不帮助别人会降低行动者的适应性。


在此基础上,金迪斯(H.Gintis)等建立了一种被称为信念、偏好和约束的BPC模型(Be-liefsPreferencesand Constraints Model,简称BPC模型),这是人类合作方面最全面、最有影响力的群体选择(或多层次选择)方法。BPC模型的核心是“人类主体可以被建模为一个偏好函数,他在物质、信息以及他关于自身行为对社会和个人结果影响的信念等约束下实现最大化”。该模型的基础是理性人假设,具有信念的个体在自我关切、对他者关切和美德等目标之间权衡。也就是说,BPC模型假设个体不仅在对自我利益的偏好中获得快乐,也可以从对他者的关怀和美德等社会性偏好中获得快乐。


BPC模型中的利他、互惠和间接互惠等基本概念都与道德密切相关。如果利他行为代表了一种道德行为,那么BPC模型就是以道德为一种前提条件来解释合作,这个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道德的具体语义。不可否认,合作的基础是具有实施利他行为能力的个体(这点对于人类和非人类都适用),人类的利他行为以及模型中的美德偏好皆属于道德范畴,即便我们对于真正利他和为己利他的道德内涵存在争议,BPC模型仍旧暗示了道德是人类形成合作的一种前提条件。


和基于BMT的伙伴模型、托马塞洛第二人称道德面临的困境类似,由于互惠利他模型是一种二元模型,当在群体中存在大量不同个体之间的交互时,二元的博弈机制并不奏效,如何将其推广至群体层面仍旧是一个难题。由于群体交互中两个交互个体相隔时间可能较长,个体不可能记住与其交互的所有人曾经的合作行为,罗伯特·萨格登(R.Sugden)提出的声誉模型(Standing Model)为每一个个体内部设置了一个心理账目,用以记录群体成员上一次的合作行为,个体会选择声誉好的个体进行合作。这种间接互惠模型的一个重要弱点是“声誉战略(Standing Strategy对信息的要求非常苛刻”。比如,个体A不仅要知道潜在的合作者个体B现在的声誉情况,而且要知道BC的合作情况,问题是BC的合作情况不仅很可能是私密的,而且A是否能获得真实的声誉信息也存在很大问题。更为重要的是,二元模型也存在类似问题,只要想象一下多年的密友也会背叛这样的常见事例,我们就很容易理解,即便对于私密性很高的二元模型,我们也很难掌握声誉判断所需的所有信息。


(二)道德对维持和促进合作的重要作用:斯坦福德的道德外化观点


在强互惠模型中,道德心理的作用是激励对那些违反亲社会规范的人进行代价昂贵的惩罚,而在间接互惠模型中,道德心理促使我们追踪他人的声誉并管理自己的声誉,以从事适当的利他主义、合作和亲社会行为。这些模型的基础是合作中的博弈策略和相应的惩罚机制,一旦这些信息无法及时准确反映参与者的声誉,就会导致惩罚机制的失效,而在合作中的惩罚机制主要解决的是“搭便车”问题。从合作开始,就存在搭便车的风险,如果合作群体没有抑制搭便车的机制,合作就会瓦解。在群体合作层面,对搭便车者进行惩罚是一个关键,但由于惩罚本身需要惩罚者付出一定代价,这就会出现“让别人去惩罚搭便车者”的二阶搭便车者,而以惩罚机制为基础的合作模型不能有效解决二阶搭便车的问题。从声誉信号的角度看,道德的确可以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合作信号,如果一个人具有很好的道德,也就更加可能被选为合作者。问题在于,合作需要多大“强度”的道德信号,这种道德来源于哪里?


与此密切相关的是道德外化和道德内化的一个核心争论:道德本质上是一种偏好还是规范?道德内化的结果是形成人的一种偏好,这是由外而内的结果。比如,基于BMT的伙伴选择模型所提出的道德内化机制中,最终形成的是一种公平偏好。道德外化则更多强调客观性的道德,这种由内而外形成的是具有客观性的道德规范。显然道德偏好的“强度”要弱于道德规范。基于此,斯坦福德提出了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如果道德偏好能够解决我们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什么还需要将道德要求客观化或者外化?斯坦福德说:“从进化论的角度来看,真正的挑战不是解释为什么我们相比残忍和自私的同胞,更喜欢与善良和慷慨的同胞互动,而是解释为什么我们把道德要求和义务当作比这种偏好更重要的东西。”斯坦福德认为,道德心理学的进化路径并不能解释这个问题。


首先,基于偏好和主观反应的道德动机并不能解释经验中广泛存在的道德外化现象。认知科学的证据表明,人类幼儿在两岁半到三岁左右就能区分具有道德性质的规范和其他常规的社会惯例。比如,如果老师允许课上吃东西,幼儿不会有反对意见,但是如果殴打他人,不管老师允许与否,幼儿都会认为是错的。幼儿能够认识到违反道德规范的严重性,而这些道德规范并不是来源于某个权威(比如教师),而是具有普遍性。人们通常把这种道德归为伤害、公平、正义、权利或受害者的福利,而把常规规范归为社会效应或者可接受性。斯坦福德指出,最新的研究对道德规范是否就是伤害、公平、正义、权利或受害者的福利也提出了挑战:人们对诸如踩踏国旗等非伤害性的事件具有道德反应。“伦理信念几乎与科学或事实信仰一样客观,而且明显比社会惯例或品味更客”,经验证据表明,我们的道德判断包含一种比习惯和偏好更强的客观性,而我们现有的道德心理学并不能解释这一点。丹尼特(D.Dennett)和乔伊斯(R.Joyce)等主张道德动机具有优先适应性,但进化适应性的道德动机不可能无限强大,因为还有其他具有进化意义的动机需要选择和平衡,而且经验中我们也不可能仅仅因为道德因素而否决所有的行为。


其次,道德投射(project)并不一定能促进合作者之间的合作互动。乔伊斯提出,我们实际上是将道德“投射”到世界中,就像我们将火的一些特征投射到世界。比如,我们把热、红色和着火声等火的经验“作为一种世界的存在呈现自身(presents itself as being of the world”,而不是主观反应,由此我们就能获得一种适应性优势。道德也类似,我们把道德品质投射到世界中,我们对特定行为的赞扬或者谴责反应和我们对火的反应一样,比将道德视为主观反应更加简单且又能增加我们的适应性。但从个体之间的互动看,虽然亲属选择、互惠利他主义和群体选择等进化机制模型解释了利他行为的适应性优势,但这并不是个体间相关互动(correlated interaction)的唯一机制,自然界的各类生物中存在多种多样的互动机制。仅仅是这种道德投射,会增加我们与具有不同道德体验的个体在互动过程中受到剥削的可能。


最后,从进化的角度看,道德动机的外化创造了一种“代表了一种在可塑性下建立和维持相关互动的机制”。斯坦福德认为“人类的合作、利他和亲社会行为不仅具有领域一般性(domain-general),而且是非常自发的(spontaneous)和(像更普遍的人类行为)极具兼性(facultative)、可塑性(plastic)和灵活性(flexible”,由此我们可以“经常在熟悉和不熟悉的环境中创新全新的合作互动和问题解决形式”。正是这种外化确保了我们能够在不同的环境中仍旧能够保持紧密的互动与合作。换句话说,仅仅靠一种道德偏好,并不能确保我们维持人类这种自发性很强的合作互动,只有一种我和其他人都认同的道德规范才能将亲社会、利他和合作行为安全地扩展到新的环境中,避免瓦解合作的剥削出现。


BPC等利他和互惠合作模型中的惩罚机制相比,斯坦福德道德外化观点的优势在于能够避免二阶搭便车问题。由于惩罚需要成本,道德外化观点有点类似伙伴选择,基于外化的道德规范,可以不再选择与不遵守这种规范的人进行合作“因为惩罚者产生的唯一成本是失去了与她已经认为容易被剥削的潜在伙伴进行进一步社会互动的机会”。


值得注意的是,因为还有很多其他促成合作的互动机制存在,斯坦福德并不认为道德外化是人类合作形成的必要条件,但他还是强调了道德对于人类合作的重要作用:“外化是人类实际上如何设法将规范的可塑性与(在任何特定时间)体验一套相同的特权规范的倾向结合起来,既作为激励我们自己行为的独特的、与偏好无关的方式,又作为我们评估候选社会伙伴的可取性的标准。”


斯坦福德的理论同样面临很多挑战。比如,约翰逊(T.Johnson)质疑斯坦福德道德外化需要信息成本较高的问题“既然存在低信息量和认知上简单的相关互动机制,为什么自然选择会偏爱一种依赖于密集信息搜索和复杂认知的亲社会性机制”再者,即便我们认可道德规范对促进合作的作用,但仍需要考虑道德规范在声誉模型中的地位问题。“经济学家有时把遵守规范作为工具性价值的声誉模型:一个人重视他人在当前的认可(即使是隐蔽的),因为这种认可将维持或创造未来与他们合作交易的利益。”道德规范只是一种规范而已,除非我们能够论证道德规范在声誉模型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斯坦福德的道德外化观点强调了道德规范在人类合作中的重要性,而一旦涉及规范,斯坦福德最终面对的根本挑战是规范性的本质问题,而这点是其外化理论很难解释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遵守道德规范,那么再遵守其他规范也是徒劳的,唯有如此才能确立道德之于人类合作的必要性,这点正是斯坦福德没有注意到的。


三、从道德进化视角研究人类合作问题的新思路


从道德进化视角解释人类合作的理论之所以面临诸如无法推广至群体层面等问题,重点不在于其研究手段和研究方法有多大问题,而是这些理论在合作与道德关系方面存在比较严重的解释逻辑问题。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道德含义存在较大争议。我们在经验上确实能够观察到大量的道德现象,但是关于道德的语义范畴和本质还存在广泛的争议。部分理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公平感这样的道德起源,但不能解释道德的其他含义。如果道德是一个复合的概念,那么我们就不能期望用一个理论或模型给出其起源的完整科学图景。当然,如果道德本质上就是一类特殊的规范,那么说明道德规范的起源是可能的。


第二,存在将合作近乎等同于互动来掩盖合作差异的问题。一方面,当我们没有清晰界定合作意义的边界时,那么合作的含义将覆盖几乎所有的人类互动形式,如此再强调合作的作用就没有太大价值了。比如,“考虑到鲍玛尔等的主张,即‘道德的进化应在更广泛的合作进化框架内进行适当处理’。因此,这是一个(有些)有争议的主张,但谁会否认公平的进化是在合作进化的背景下理解的?还有什么其他背景可以理解呢?”另一方面,很多模型是基于进化心理学思想,通过对比古人类和现代人类的异同,认为现代人类的道德心理是更新世时期人类不断合作而形成的。这种解释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强调人类之间的合作与非人类之间的合作具有连续性,正是在合作连续性的图谱中勾画出人类道德起源的科学图景,由此获得人类道德形成的系统发育机制。问题是,非人类和人类之间的合作有较大差异,而生物之间的互动包含合作、协作和协调等多个类型,非人类和人类之间的合作连续性是存疑的。


第三,大多数理论仍旧缺乏明晰的进化驱动机制。解释合作行为的理论通过强调合作参与者的外部获利来建立动态模型,而解释道德的理论更多是通过强调参与者的内在动机来分析道德行为,当我们要建立一个包含道德的合作进化模型时,参与个体的复杂内在动机会成为动态模型的主要障碍,导致合作理论很难与强调内在动机的道德理论相结合。出现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解释理论对认知因素在人类合作与道德中的作用考虑不足。比如,解释合作中的道德起源时,我们需要假设参与者不具备认知能力(或者只有简单初级的认知能力),这种简化符合一些灵长类动物这样的参与者,但结果是,基于BMT的伙伴模型被认为其市场是一个静态的假市场,并非真正的动态市场。反之,当我们假设参与者具有较高的认知能力时,结果是,托马塞洛的第二人称道德和合作的BPC模型都难以从二元模型推广至群体层面,尤其是无法通过与大量复杂网络的衔接来说明合作进化与道德起源的驱动机制。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重点从合作与道德含义及其与认知能力之间的关系等方面提出从道德进化视角解释人类合作更加一致的新思路。


(一)合作的选择性与连续性范畴


解释合作中的道德何以出现,需要建立一种具有连续性的合作范畴,在这种合作范畴中说明道德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过程,这样才能建立道德起源与合作的逻辑关系。与充满争议的道德相比,现有理论模型中对合作的含义并没有太大争议,正是由于这种合作定义的广泛性,形成了非人类和人类都具有类似的合作形式这一幻觉,并基于此来论证道德在二者之间可能存在的某种进化连续性。问题是,这种解释需要预设古人类与灵长类动物的某些相似性,考虑到认知因素后,虽然合作可以按照认知能力的差异进行区分,但人类的合作与非人类的合作并不相同。也就是说,按照人类和非人类或者是否具备认知能力的划分都无法形成具有连续性的合作范畴。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重新考察合作的定义,重点是要区分合作与协作(coordination)。广义上说,合作可以是一种协调或者协作。比如,黑猩猩之间的防御队形、鸟类飞行中的一些队形,这些是行为只需要相对固定的协作规则。与协作不同,合作需要包含一种选择性前提,存在选择的行为是合作的必要条件,无论这种选择行为是主动选择还是被动选择。即便具有认知能力的选择也不一定是完全主动性的选择,也可能是市场引导的被动选择(基于市场的选择蕴含了交换),在这一点上与非认知生物的被动选择无异。比如,清洁鱼和大鱼也是合作,而这与认知能力无关,只要存在一种具有市场意义(哪怕只是静态市场)的选择行为,就属于合作范畴。反之,即便是具有一定认知能力的灵长类动物,很多行为也并不属于合作。比如,黑猩猩会集体合作捕猎红疣猴,但这种行为应该被解释为纯粹的协作,即每个黑猩猩都从最有利的位置追逐猎物。从合作形成的机制看,越来越多的实验研究支持这样的观点:与直接互惠、间接互惠、惩罚等合作机制相比“无论是在种内还是种间的互动中,伙伴选择很可能在自然界中特别有影响……伙伴选择在人类合作中具有主要作用”。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只有具有选择空间的有机体之间的协作才是合作。人类合作则是一种计算的互惠,合作参与者具有认识到这种互惠的认知能力,并且有选择不参与合作并更换合作者的能力。


包含选择的合作定义可以为解决合作进化与道德起源理论无法推广至群体的问题提供新的思路。实际上,虽然微观意义上的道德主要是面向人与人之间的“两人”关系,但是当合作者能够在一个群体中基于道德来选择合作伙伴时,道德就具有群体意义。换句话说,我们可以在连续性的合作范畴下研究不同“强度”道德条件下基于选择性的各类合作群体的适应性优势,具有不同“强度”道德的群体会形成不同的合作形态、合作规模和合作效率,进而获得不同的竞争优势,这种优势在群体之间的竞争、群体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等不同合作环境下会有不同表现,由此可以发现合作进化和道德起源的一些核心线索。因此,基于选择行为的合作定义可以形成与认知能力无关的连续性合作范畴,这是解释合作进化与道德起源的一个必要条件。


(二)认知能力在人类合作与道德中的作用


道德与认知能力涉及道德进化的一个核心争论:道德是一种进化的直接结果还是心智进化或者认知发展的副产品?博姆认为,人类的良心绝不是人类进化过程中的副产品,“良心和道德必定是人类进化而来的,而很多“拱肩理论家”(spandrel theorists)不认为道德判断是一种适应,而是其他进化适应的副产品。从合作与道德的关系看,因为认知或者心智的发展离不开合作互动,而道德也是人类大规模合作互动的约束,所以,即便道德是心智或者认知发展的副产品,也是一种极其重要的副产品。认知能力在人类合作中也具有重要作用。比如,拥有长期固定伴侣所需的认知能力较高,并且灵长类动物的群体规模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认知能力。如果认知能力是道德的关键,同时也是人类大规模合作的关键,那么用道德解释人类合作的核心问题就是,这种认知能力是如何获得和进化、又如何参与人类合作和道德的关系中去的?


第一个问题,认知能力的进化。斯特雷尼(K.Sterelny)有力论证了认知与合作存在紧密关系“随着人类合作、信息引导的觅食和生态位建设的能力共同进化,人类与他们的类人猿亲属越来越分离。认知和合作相互促进,因为对认知能力的投资在合作的世界中带来了丰厚的回报”,特别是在4万年前到5万年前形成现代人类行为的急剧进化的认知很有可能是一个或多个反馈循环的产物。但是道德认知(moral cognition)与合作则不一定也是这种相互促进的关系。道德认知可能只是一种进化意义上的扩展适应(evolutionary exaptation),而非促进社会合作的生物适应(biological adaptation),道德认知是“在我们的进化史中,由于各种不同的原因而被选择的神经生物学能力的一种认知形式——许多与社会合作无关——在事实发生后,通过个人理性、学习以及社会规范的发展和传播,被赋予了一种新的亲社会用途”。简言之,抛开道德认知的合理性问题,虽然认知的进化与合作有关,但道德认知并非一定由合作而生成,可能是形成一定认知能力后才生成的。


第二个问题的核心是,合作中的认知能力与道德所需认知能力是如何衔接关联的?

首先,我们需要处理合作中的利他主义问题。因为如果利他主义促进了整个社会有效的合作,那么我们只需要利他而不需要道德了。“所有对合作行为的解释原则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它们并没有解决利他主义的问题,而是消解了利他主义:乍一看代价高昂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是有益的。”因此,很多理论模型只是解释了利他主义个体或群体的适应性优势。单纯的利他行为并不需要复杂的认知能力,也无法形成大规模的合作。只有当利他行为能够作为声誉信号在群体中传播,人类的大规模合作才得以可能,这也正是道德出现的主要原因之一。人类合作需要以认知和自我为基础,自私需要一种认知能力,能够传播的利他行为也需要一种认知能力,不同层次的认知能力形成不同的合作模式和群体形态,自私和道德之间形成了一种张力,在这种张力的作用下,大规模的人类合作得以形成,展现了道德对于人类合作的必要性。


其次,基于声誉的合作网络要求很高的认知能力。人类与其他物种在合作上的区别在于,人类合作蕴含的声誉信息是可以传递的,且人们知道这个事实。“基于声誉的合作依赖于两种不同的能力:个人必须能够评估他人的声誉以及能够战略性地管理自己的声誉”,尚无证据表明非人类灵长类动物试图从战略上管理自己的声誉,而人类评估和管理声誉涉及多种复杂的认知机制。认知能力的提升使得人类不仅能够认知到对方的想法,也能将这种声誉信息进行传递,而声誉信息传递的一个必要条件是解码声誉信息的能力,也就是能将行为或者语言信息解码为一种声誉分数。在社会网络中“网络拓扑结构对合作的程度有不同的影响,因为它们可以促进或阻碍声誉信息的流”。在这种网络模型中,一个个体不能依靠单一的信源来评估声誉信息的真实性,“这意味着对声誉信息的接触并不立即意味着它被接受并传递给其他人;相反,它需要多个来源的确认”,这个过程本身就要求参与者很高的认知能力。虽然声誉信息包含很多方面,但是如果这种解码能力很复杂或者需要确认的信源很多,会直接影响网络合作的规模。比如,并不是越复杂的规范越能促进合作,桑托斯等通过建模论证了简单的道德规范反而能够促进合作。考虑一个捐献者和接受者,当一个旁观者既需要考虑参与者现在的行为,又考虑其过去的声誉时,随着信息的增加,仅在四阶规范中就可能有256种策略和惊人的65536种规范。如果采取一种“严格判断(stern judging”的简单道德规则,即“如果一个捐赠者与良好的接受者合作或拒绝与坏的接受者合作,那么将对其赋予良好的声誉,反之,如果一个捐赠者拒绝与良好的接受者合作或与坏的接受者合作,那么将对其赋予不良的声誉”,那么这种复杂度较低的二阶规范就可以有效促进合作的发展。从信息复杂性的角度看,由于道德声誉只含有道德或者不道德两种基本信息,就像是信息的二进制编码01,非常容易传播和确认,所以在具有认知能力的社会网络中,道德是一种比复杂声誉分数更简便的解决方案。道德认知可视为社会网络中一种最有效和最简洁的声誉编解码器,道德不仅是人与人之间合作的一种声誉信号,同时也是社会网络中最有效和最稳定的一种声誉传播策略,这种道德传播的级联效应可以促进形成更加广泛的合作。


由此,我们可以回答约翰逊对斯坦福德道德外化需要信息成本较高问题的质疑:认知能力的提升导致合作网络的复杂性以及维护大规模合作所需声誉信息成本的上升,在此情况下,道德实际上是降低人类合作声誉信号信息复杂性和成本的一种有效策略。


(三)合作进化与道德起源的市场化驱动机制


合作进化与道德起源都是在人与人之间的关联互动之中产生和变化的,在包含选择的合作意义下,无认知或有认知参与的合作都可以形成具有市场意义的互动,道德则是在这种市场互动下出现和进化的。伙伴选择模型解释了“一种永远存在的‘市场意识’的演变”,展示了合作进化与道德起源的一种市场驱动解释逻辑。


其一,伙伴选择模型可以在不预设个体具有道德意识的前提下,为不具备认知能力(或只有简单初级认知能力)参与者条件下的合作进化与道德起源提供了动态的市场化驱动逻辑。由基于伙伴选择的合作行为所构成的市场无需假设道德意识,为分析合作与道德的进化机制提供了一个清晰边界。无论是解释合作互动中的道德起源还是解释道德对于维持人类合作的作用,都需要在理论层面将合作与道德相分离,这样才能形成有效的解释逻辑(哪怕最终的结论可能是道德即合作)。合作的经济学理论只说明了人的行为具有市场属性,不能说明其具有道德属性。“尽管区分因自利而实施的道德行为和理性的自利是很重要的,但将道德行为与自利完全脱钩是困难的,而且往往是不合理的。”换言之,现有的合作理论只展现人具有的市场意识,并不展现人的道德意识。更进一步,从行为上看,合作理论实际上无法区分人的市场行为与具有道德意识的人的道德行为。试想一下,如果我们把现有道德进化解释中的道德意识全部改为市场意识,这个进化解释的故事大体上仍旧是成立的。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如果我们要解释道德的起源,就必须把道德作为某种市场条件下的产物来理解,比如货币的出现、公司的产生。否则,我们只能把道德作为一种分析解释的约束条件。再者,任何市场都应该具有抑制搭便车的机制,道德在市场条件下发挥的是一种市场信号的作用。尤其是在进化博弈论中,如果我们把忠诚视为一种道德行为、背叛视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那么道德的确在合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这种合作的市场并不需要假设个体需要道德意识,而是在市场的动态选择中形成了维护和促进合作行为的道德雏形。


其二,伙伴选择模型是基于利他主义的市场化建模方法,为具备高级认知能力参与者条件下人类合作和道德的进化提供了动态的市场化驱动逻辑。伙伴选择是形成竞争性利他主义的一种方式,当人们可以从被选中成为合作伙伴中受益时,他们会积极竞争,以比其他人更慷慨,并且最慷慨的人相应地被选为合作伙伴,由此形成了“市场化”的竞争性利他主义。这种竞争性利他主义需要较强的认知能力,个体不仅能够计算利他主义的成本和收益,同时也需要一种能够接受延时回报的贴现思维。这里的市场化逻辑在于“只要对有道德的人有需求,道德行为就能得到回报。”因此,在人类合作中,市场驱动利他主义行为不断竞争和升级,无论是合作所需的利他主义还是道德感内在驱动的利他主义,实际上都表现为一种市场化驱动的进化模式。


由此,在没有认知能力参与者组成的伙伴选择市场中出现了具有道德意义的合作行为,道德在这种市场中逐渐生成,而随着参与者认知能力的提升,道德内涵也变得更加丰富,成为具有高认知能力的人类保持和扩大合作的一种恒常力量。


其三,让我们再回到道德是确保合作还是促进合作的因素,这是一个关键问题。确保合作是说,没有道德就没有合作,促进合作则是指道德促进了更深度的合作。生物市场理论证明没有道德认知的生物也可以进行具有道德意义的合作。但相比于其他生物,人类所具有的独特认知优势使得更加复杂的大规模合作成为可能,导致的结果是:人类的合作必须要有道德作为一种平衡,如果没有道德就不会有大规模的合作。一旦在合作中形成了道德,那么这些道德可以在文化传承中不断保存和进化,并对人类形成更大规模群体的互动与合作持续发挥作用,道德也因此成为保证人类持续合作的必要条件。


由此,我们得到了从道德进化视角解释人类合作更加一致的逻辑思路:


一是合作互动中道德起源的解释逻辑:(1)包含选择性的合作可以形成与认知无关的连续性合作范畴,这是道德起源的合作基础;(2)不具备认知能力(或只有简单初级认知能力)的个体通过市场驱动的伙伴选择机制实现合作,部分与道德相关的基础心理机制(比如公平感等)源于这种市场化的进化选择;(3)在具有强认知能力的市场合作条件下形成了竞争性利他主义,市场具有筛选特定道德选择倾向的功能,进而产生了能够促进人类大规模合作的道德。


二是道德维持和促进人类合作的解释逻辑:(1)道德是人类合作网络中最有效的一种低成本声誉传播策略;(2)不同强度的道德会影响个体之间的合作层次并导致不同的市场驱动效应;(3)道德促进了人类合作在形态、规模、效率和稳定性等方面的进化发展。


第一个解释逻辑强调了在合作中出现道德的必然性,第二个解释逻辑强调了道德在维持和促进具有认知能力的人类合作方面的必然性。上述两个解释逻辑都体现了道德对于人类合作的必然性,解决了原有两类理论在解释逻辑上存在的分歧,可作为从道德进化视角研究人类合作问题的一种可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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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 | 白琳谛 张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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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法哲学、法学方法论与人工智能》是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方法论研究中心、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主办,商务印书馆出版的CSSCI收录集刊。舒国滢教授担任本刊主编,王夏昊教授、辛正郁律师担任本刊副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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