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 | 《美国法理学杂志》(The American Journal of Jurisprudence)第69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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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7:59
北京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Jurisprudence
本期《美国法理学杂志》共有7篇文章,是关于Vermeule《共同善宪法主义》一书的集中讨论,第一篇《为共同善辩护》认为Vermeule一书尽管批判得当,但自己难免也犯了类似的错误。第二篇《一个/这个共同善》本文批判了自然法的核心情形方法与共同善的单一观念之间的结合,并认为核心情形法不能用于决定实证法慎断意义上的法律。第三篇《Vermeule在法律解释理论中的连续性与演进》是对Adrian Vermeule关于法律解释思想的建设性解读,将他之前关于这些问题的研究与他在《共同善宪法主义》中对古典法律传统的明确接纳进行了对话。第四篇《在权威和僭主之间?共同善和立宪政府》本文探讨了权威与篡夺在《共同善宪法主义》一书中的作用。第五篇《“法律是正义的技艺”:论Vermeule的共同善宪法主义》探讨了Vermeule一书为自觉恢复 “古典法律传统”在西方法律文化中的主导地位所做的努力。第六篇《共同善宪法主义与个人——财产视角》探讨了个人及其利益和权利在共同善宪法主义框架中的地位。第七篇《共同善宪法主义的专断主义本质》认为共同善宪法主义具有专断主义特征。
In
Defense of the Common GoodVermeule 认为法律应该维护共同体的道德观念,并批评原旨主义者和进步主义者忽视了这一点。尽管他的批评很有力,但他的书也存在他自己在他人作品中诊断出的问题。和原旨主义者一样,Vermeule 的解释理论还未能提供指导。我们需要更多了解其内容和道德基础,以评估其吸引力。此外,Vermeule 低估了进步主义者和他的学术研究之间的强烈相似性。承认这些相似性突显了两个共同的制度问题。首先,将决策从个人手中夺走,转交给国家机构的道德成本:利用法律去规制特定议题可能存在错误风险,并且可能通过强制性限制人们的选择而产生具有道德意义的副作用。其次,道德不仅关乎决策产生的实质内容,也关乎决策产生的制度过程:我们做决策的方式很重要。摘要:新兴的“共同善宪法”学派采取了经典的自然法方法,即识别法律和宪政的核心情形,承认国家可以部分基于环境、便利或社会协调的需要制定实证法。虽然经典方法下的法律根植于实现整个共同体的共同善,但这一理想并没有规定法律的所有细节。然而,新兴的共同善宪法学派在寻求尊重宪法秩序多样性的同时保留共同善的单一参考点方面存在困难。Adrian Vermeule和其他人呼吁将实证法作为公共权威使国家对共同善的追求具体化的慎断(determinatio)。但是,共同善原则和法律慎断之间往往存在鸿沟。对Vermeule来说,从原则到实证法的正当性或公正性的转化在于将自然法的核心情形方法与共同善的单一观念结合起来。本文批判了这种依赖,并认为核心情形方法不能用于决定实证法慎断意义上的法律。相比之下,约翰·菲尼斯在阐述核心情形方法时,谨慎地为各种协作类型和正义形式留出了空间,因此核心情形方法在确定什么是共同善方面发挥的作用有限。相反,核心情形方法识别了法律是什么。阿奎那的理论也存在同样的微妙之处,他实际上并没有像迄今为止共同善宪法主义者所希望的那样将法律定义为共同善的理性法则,因为拉丁语语法中没有冠词。在这方面,不幸的是,共同善宪法主义犯了大多数法理学的错误。后者犯了一个逻辑谬误,即内部一致的法律解释具有外部权威性——换句话说,法律和法律原则之间的和谐关系可以作为政治体优先考虑某些善的基础。Continuity
and Evolution in Vermeule on Legal Interpretation这篇文章是对Adrian
Vermeule关于法律解释思想的建设性解读,将他之前关于这些问题的研究与他在《共同善宪法主义》(Common Good Constitutionalism)中对古典法律传统的明确接纳进行了对话。由此呈现出的是Vermeule对解释的当代思考图景,其中包含了一个有趣的连续性核心,这一核心与他更明确地采纳古典法律框架所带来的几个重大概念性和规范性的演进并行发展。第一部分提供了Vermeule在《共同善宪法主义》之前对法律解释核心问题的综合性论述。第二部分首先概述了Vermeule明确转向古典法律传统的过程,以及这一传统是如何处理与解释相关的重大公法问题。第二部分接着详细阐述了连续性和演进的主题。我认为,尽管Vermeule对古典法律传统的接纳使他的思想经历了几个重大的概念性的和规范性的转变,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否定了自己之前关于法律解释的工作。相反,Vermeule之前关于法律解释的公法思想的核心和洞见,在他已经采纳的古典法律框架内依然充满生机。总体而言,我认为《共同善宪法主义》及其相关作品,可以被有效地解读为Vermeule长期以来关于法律解释的论点是有一种回溯式的连贯性,为这些论点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概念框架。至少从一个古典自然法学者的角度来看,Vermeule对古典传统的拥抱,为他在这个领域的广泛学术成果提供了一个更加明确和坚实的概念性和规范性的基础。Between
Authority and Usurpation? Common Good and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法律和政府的古典传统支持合法权力,谴责篡权行为。但是,共同善有时会成为将现有宪法安排弃置一旁的理由。本文探讨了权威与篡夺在Adrian Vermeule最近出版的《共同善宪法主义》一书中的作用,并由此反思了宪治的本质。Vermeule的著作将值得称道的政府哲学与值得商榷的法律推理哲学相结合,这削弱了Vermeule对美国宪法法律和实践的论述力度。反思共同善的范围——谁的共同善最重要——对如何行使权力以及为谁行使权力具有重要意义。集体机构对于确保共同善非常重要,而代议制民主则是团结人民为其利益采取共同行动的重要手段。宪治应旨在获得民众的支持。宪治的形式具有偶然性,但篡夺合法的公共权力是应当避免的罪恶。“Law
as the Art of Justice”: On Vermeule’s Common Good Constitutionalism“法律是正义的技艺”:论Vermeule的共同善宪法主义Adrian Vermeule的《共同善宪法主义》为自觉恢复 “古典法律传统”(CLT)在西方法律文化中的主导地位提供了一个令人印象深刻的案例。它将司法判例、法规、宪法等形式的制定法或实在法(lex)视为更广泛的法律规范体系中的一个片段。除实在法外,法律还包括万国法原则(ius gentium),以及最重要的自然法原则,即人类理性可及的伦理真理(ius naturale)。所有这些规范都是 “法律的一部分,也是法律的内在组成部分”(19),更具体的规范在不断变化的时代和地点为更抽象的规范提供“确定性”。对法律的这种扩展性理解与法律本质上旨在实现各方面正义的概念是相辅相成的。对正义的正确理解的核心是共同善:“法律被视为内在合理的,也是有目的的,是为了整个政体和人类的共同善”。(3) Vermeule以非功利的方式诠释的共同善,这也是阐明其他法律上重要的概念(如正当权威、衡平和权利)的关键。Common
Good Constitutionalism and the Individual—A Property Perspective本文探讨了个人及其利益和权利在共同善宪法主义框架中的地位。为此,本文借鉴了财产法和财产理论中长期存在的关于个人和共同善的相对优先权的争论,共同善宪法主义的许多关注点已经成为财产法和财产理论的主流。它将有关财产的“社会功能”的存在、性质和内容及其理论表现的争论,与Vermeule有关共同善宪法主义维度的广泛论点进行了比较。具体而言,它分析了“内部限制”策略的有效性和目的,以及个人利益过度服从集体利益的风险。最后,它评估了在共同善宪法主义框架内,强制性法律措施在鼓励良性行为方面应发挥多大的核心作用。The
Authoritarian Nature of Common Good Constitutionalism我们如何评价共同善宪法主义?这场新运动否定实证主义和自由主义、进步主义和原旨主义,意在推翻现代政治和宪法理论的准则。这场运动中旨在恢复自然法理论的古典传统,这种传统在上个世纪的宪法与宪法实践中已经丢失。在这样做时,它利用了自由主义自己的法律英雄之一——罗纳德·德沃金,来将保守主义从对宪法文本的忠诚和人民主权原则中解放出来。共同善宪法主义对目前宪法文化战争的干预是专断主义式的,这不是因为它对自由主义的反对,而是因为它坚决拒绝宪法权威和民主之间的任何联系。
译者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校对
张峰铭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讲师
赐稿邮箱|ratiojuriswechat@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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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 | 白琳谛 张睿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