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4期
作者:焦宝乾,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诗瑶,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法理”和“学说”两个概念在当前学界存在明显的混用乱象:或将二者等同看待,或认为法理包含学说等。其实,“法理”与“学说”在基本内涵、表现形式或载体、主客观属性及法源地位等方面都存在根本不同。同时,这两个概念也存在一些联系:从法学史角度看,法理与学说“同根同源”;学说是法理的载体之一,法理往往通过学说来体现;法理较为抽象,往往需要通过学说进行具体化;学说具有确证性,在研究中需要经受法理的鉴别与检验;此外,学说在不断自我超越,无限接近法理。在法学研究及法律实践中,我们应全面认识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在使用时要严谨,不应似是而非、想当然地笼统对待。
【关键词】
法理;法律学说;法律渊源;法学家
一、“法理”与“学说”:混用乱象
1.在界定“法理”或“学说”时,将这两个概念简单等同。具体做法有如下几种
二、“法理”如何区别于“学说”?
1.基本内涵不同
2.表现形式或载体有差异
3.主客观属性不同
4.法源地位不同
三、“法理”与“学说”之间的内在联系
1.从法学史角度看,法理与学说“同根同源”
2.学说是法理的载体之一,法理往往需要通过学说来体现
3.法理较为抽象,往往需要通过学说得以具体化
4.学说具有确证性,在研究中需要经受法理的鉴别与检验
5.学说在不断自我超越,无限接近法理
四、结语
文字编辑 | 白琳谛 张睿宁